急~~昨天
我們學校門口有一台黑色轎車急駛
連撞兩台車後肇事逃逸,但無人受傷
有人記下車牌
學校門錄影機也錄到全貌
警方循線找到肇事方家裡
對方說 車子可能被兒子開走
他不知道
後來 稍晚兒子回來
現下演變成以下狀況
對方兒子未成年
但不承認是他開
好像找了一個人來頂罪(不確定)
變成說是他朋友開
他朋友無父無母 好像也未成年
有點變成賴帳的意味
被撞的兩台車都很嚴重
似乎不只這兩台
聽說同一天路頭也有人報案
所以這台車是連續危險駕駛
差點撞到娃娃車
(當時娃娃車正在放小朋友下來,如果撞到一定超嚴重)
現在對方未成年又找人頂罪
車主似乎只想出個兩萬塊解決
警方似乎也愛理不理
有點想吃案的感覺
請問
第一 如果真的沒證據最後只能說是由對方的朋友肇事
索賠真的只能跟那個未成年的朋友索賠嗎?
(一看就知道應該沒工作~所以也一定賠不起)
我記得借車給未成年的開車主有責任
第二 可以要求車主賠償嗎,因為怕車主說車子是被偷開
他不知情,所以他沒責任
現在車主很賴皮,就是不想賠
相當可惡
兩個未成年的身上都刺龍刺鳳應該也是有在外面混
請問怎麼樣的可以要求把車子賠到好
要告誰什麼的都不重要
重點是 車子兩台修起來一定超過十萬
對方只肯出這麼一點點錢
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發現對賴皮的人真的無可奈何
而且警察問什麼都說不知道
真的是很.......@%$@#%@
2006-09-21 12:39: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熊出沒注意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們的最低需求就是最少要把車子修好
其他無所謂
但是現下的狀況是出來頂罪的應該賠不起
車子又不想賠......
怎麼樣可能讓車主有責任也負擔賠償責任
很希望懂法律的大大幫忙~~謝謝~~
2006-09-21 12:56:49 · update #1
無傷亡算是肇事逃逸嗎
對方一開始只擦撞到一台(毀損也算很嚴重)
後來因為想逃離又撞一台(更嚴重)
後來加速直接就開走了
請問無傷亡這樣構成肇事逃逸嗎?
對方未成年ㄝ
會不會又減刑什麼的最後整個賴掉.....
2006-09-21 13:00:31 · update #2
肇事逃逸之正確處理!
1. 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立即尋找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憲警 單位偵辦參考。
3. 若為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4. 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有一點你要注意 :
關於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 逃逸 "
是故,事故之發生_____( 不得駛離 )不得逃離現場
依照網路可查得的肇事逃逸罪判決,可能會同時觸犯"過失傷害罪"、"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屬併罰關係。(兩種不同的行為,傷害+逃逸)
1.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之裁量在法官手上,請留意當庭陳述之態度,法官亦會參考兩造是否和解以為量刑之參考。
2. 端看肇事者所保險種為何種類,若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針對受益人(傷者)給付保險金。
3.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此部分不可免。當事人和解或不提告,屬民事的賠償告訴與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兩部分。
4. 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
5. 妨礙交通的紅單,不會吊銷駕照。但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您的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
2006-09-21 12:54: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對方肇事未留在現場處理反而意圖規避責任而逃逸,肇事逃逸罪行明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所以在事證明確情況下就可以向行為人與汽車所有人求償,因為所有人縱容未成年人為危險駕駛,連同其監護人均應擔負連帶責任。 而對方未成年駕車,顯然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的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2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在賠償應該將損害部分回復原狀,並賠償因該損害衍生之連帶損害賠償。
2006-09-21 13:42: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借車或者被開走車主都有責任...尤其對方未成年...理應由車主負責(因為他沒有把車鑰匙管好= =)警察不理就去投訴蘋果和壹周刊...依定有用
2006-09-21 12:43: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QQQ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