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為一個強盜案件要我出庭作證,但有許多的部分我已經記不太清楚了,假如法官認為我必須要再出庭一次,我可以跟法官說我真的不想在出庭作證了嗎?
2006-09-20 19:49: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情傷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刑事訴訟法的確是有規定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可以拒絕出庭當證人,除非您符合以下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或第180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或者您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179-182條中找到您適用的條件,否則單憑是您的上司,您是不能因此而拒絕出庭作證的,後果是: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3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1.所以,既然你已收到傳票,而你又不作任何動作的話,那就要出庭應訊!2.如果你不想做證!唯一辦法,就是直接打電話,給 管理這個案子的書記官,向他解釋,為何不想出庭之原因.(不用到法官)中華民國法律有保障證人的義務{不知道就不知道 忘記就忘記 沒看到就沒看到}千萬不要怕自己惹禍,而做偽証!照實說就可以了,上班時間馬上打電話給書記官!他只是紀錄,以現在書記官來講,有高中學歷就可以去考取,你不用擔心他怎樣,只是紀錄,你把知道的告訴他就可以了。
2006-09-29 09:00:37 補充:
※直接打電話,給 管理這個案子的書記官,向他解釋,通常可以通融~您打了嗎? ※還有問題嗎?
2006-09-23 23:07: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不可以
人人有作證義務
即使拒絕證言,也要到庭證稱拒絕作證
就你情形
一審法官傳過
通常不會再傳
但二審就不一定
否則就有拘提或罰鍰之處罰。
2006-10-01 19:28: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你只要跟法官說很多細節你已不大記得了態度誠懇,只要沒有啥大問題,在你被法官恐嚇後它就會放過你了
2006-09-20 21:19: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