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整理房間發現三張有話線有寫金額但沒抬頭的支票
開票時間93年的~"~
2006-09-20 12:13:3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老爹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2006-09-20 16:57:44 補充:
一..銀行不會收這張票
二..找發票人改時間最簡單
三..發票人不想改..就看這張票據的債務關係是長是短
依據不同關係..各有不同的請求時效..沒超過時效者..還是可以請求給付金額..票留著當證據
時效規定如下;
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總之如果有債權存在
仍然可要----對方不抗辯
如果你是撿到ㄉ
就丟ㄌ吧
兌現會有侵占刑責
這樣清楚嗎
2006-09-20 16:58:30 補充: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2006-09-20 12:57: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深層思考 5 · 0⤊ 0⤋
雖然支票已過期無法兌現
但依然可作為債權存在之依據
換句或說,還是可以憑支票要求開票人给付(不過不是嘎銀行喔,而是直接拿支票要求開票人给付)
2006-09-20 17:50: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台灣的監獄很滿了,誰還要關票據犯
75年票據法就解除刑責了so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了
票據法已經沒有刑責
樓上的大大,借我用一下
2006-09-20 15:10: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心 寬 天 地 寬 5 · 0⤊ 0⤋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你要在請當時開票給你的人 請他跟你換票僅供參考
2006-09-20 12:47: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露 6 · 0⤊ 0⤋
反正你去軋票就是, 只要對方還願付錢的話, 對方還在的話. 不然就會跳票, 對方要面臨票據法的刑責. 或是如果你還知道開票的人, 可以跟對方連絡, 去重新跟對方換票, 重新換票期.
2006-09-20 12:16:5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J 2 · 0⤊ 0⤋
不行喔
要1年內兌現 時間過了就作廢了
你可以跟當初開票ㄉ人說看看
請他在開給你ㄅ
2006-09-20 12:15:0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牛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