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拍賣程序:一般程序, 應買公告,拍定價格,各所代表的意識?
登記原因:未登記建物查詢所包含的部分,除了頂增建還有那些?
謄本調閱出來有顯示限制登記事項,但法院公告調不到法拍相關資料??為什麼會這樣呢?
2006-09-19 22:09:1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賣小女孩的火柴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Ans1: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法官再詢問債權人、債務人表示竟見後,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如無人應買,就8折減價... 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再8折減價...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 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再無人應買,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 另行估價拍賣後,又從第一次開始循還,法令表面上只能拍賣四次,其實幾乎無次數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第一、二、三次拍賣及特別拍賣,可稱為「定時間,比價錢」,也就是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的「一般程序」,以標單看誰的出價最高才算得標。而公告應買則稱「定價錢,比時間」,以第三次的底價,看誰的公告應買狀先進法院就算得標,也稱為「應買公告」。法院收到公告應買狀,程序上還要詢問債人及債務人意見,但實際上只要第一位送狀,買到都没有問題。拍定價格查詢,意指拍賣有成交的查詢,原則上可查三個月內拍定案件,但不含流標或停拍案件。Ans2:未登記建物,除頂樓增建外,可能還有一樓旁增建,或者透天房子旁的增建,只要是未請聲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地政機関無登記,没有權狀的建築物,泛稱未登記保存建物。Ans3:謄本上有註明未限制登記,除了強制執行拍賣外,也有可能是保全動作的假扣押,距離被拍賣還有一段時日,當然法院拍賣公告查不到;另外一種查不到的情形,是正在鑑價階段,尚未排出第一次拍賣時間。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法院拍賣流程_s.gif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9-20 09:42: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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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06:4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