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店面的店
請問我去進了八千多元的貨以現金交易
最後老闆要我留我的email給他
我留了emai是我手寫的在估價單上,而我的手機號碼是由他手寫(可是我沒有注意看是不是估價單)
1.如果不小心那一張是本票的話會不會有效力(我的信箱前五個字是我的英文名kellyrosewu,但不是我護照上的名字)
2.還有他可不可以拿那一張估價單來跟我要錢
T_T 謝謝各位好心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
2006-09-19 07:44: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橘夢日記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先,不會僅單單簽名就變成是在開本票,你不用太多慮。另外,票據法第120條有明文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未符合該規定者,不生本票效力。再者,雖簽英文名字不以護照名字為限,但必須是你平時所使用的英文名字,如果你平時習慣是簽中文名字,自難以電子郵件的前幾個字母,就說是你的簽名。
因此,若嗣後確實有人拿該本票對你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付款,記得主張該本票是「偽造變造」的(主張票據偽造時,便無「票據無因性」的問題),並同時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的告訴,這時候反而是執票人必須證明該票據的來源(亦即,係何人給他的)。
由上,你不用想太多。
另外,你八千多元的現金交易,對方有無給你收據?若沒有的話,要證明已經給了八千塊,恐怕有困難。而估價單是一方對他方的「報價」,原則上不生「證明契約已經成立」的效力,惟估價單又常常作為「請款單」,他當可主張你與他之間的契約已成立,而他主張給你貨物,請你依照估價單給錢。此時,若你主張1.你有和他買東西,且錢已經付清;2.有收到貨物,且錢已經付清;那整個情形會讓你陷得很不利,因為,變成你「自認」契約成立且有收到貨物,而「有付錢」的這個事實,反而要你舉證證明。
在下建議的是,若你與對方有E-mail往來,你可寫信詢問他說:「上次的貨,除了之前給的八千多元外,有無欠款或其他需補足的款項?」等語,或你再和他訂貨,並說:「這次款項與上次的貨一起算,之前已經給了八千,看我還要再給多少給你」之類的,這樣對方很容易在回的信中,就會間接承認自己有收到那八千多元了。
以上,供參考
2006-09-19 09:03: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由於你所述的情形不是很清楚, 所以僅根據你的表述來回答:
1. 就算那是一張本票, 寫email在上面為何會成為本票? 我猜想你的意思應該是, 你在上面也有寫名字的話, 而那張紙是本票的格式, 這樣會不會有效力? 如果是這個問題的話, 我可以告訴你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簽發票據, 本身就是一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基礎, 你基於留下個人資料的意思而書寫姓名, 當然欠缺簽發票據的法效意思, 因此這樣根本不構成發票行為, 票據當然無效. 然而, 這是就法律理論而言, 如果實際上發生糾紛的話, 會有兩種情形, 一個是就是這老闆拿本票來跟你主張權利, 那這時候你可以對他提出抗辯, 拒絕負責, 因為所謂票據無因性理論, 在直接的前後手之間是不適用的. 第二種情形是那老闆把本票轉讓給第三人, 再由第三人持本票向你主張權利, 由於已經轉讓過, 因此票據無因性理論就有適用, 只要這個第三人是善意的, 他就可以主張無因性理論. 這個時候你唯一的方法就只有想辦法舉證證明, 該本票根本是那老闆自己用欺騙甚至詐欺, 偽造的方式所製作出來的, 並非你有意簽發的有效票據, 只是此時你要負單舉證責任, 會比較不利.
2. 估價單就形式上來看, 應該只是賣方報價的書面而已. 而且你們雙方是以現金交易, 除非在那份估價單上能證明你買東西貨款會另外支付, 否則應該會推定為銀貨兩訖, 所以除非上面有另外註明付款方式並且經你簽名確認, 否則很難僅憑一紙估價單來向你主張貨款.
以上意見, 供您參考.
2006-09-19 08:33: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drew 3 · 0⤊ 0⤋
1.如果不小心那一張是本票的話會 有效力(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但他如果申請支付命令時.一定要提異議之訴.就有救.
2.他 不可以拿那一張估價單來跟您要錢.但是如果是簽收貨物單.且裡面尚有餘款未付就比較麻煩
2006-09-19 07:57: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網路師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