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我媽寫刑事車禍狀紙,請問:
1.傳喚證人,輔佐人申請書最後一欄具狀人是否要寫我媽的名字?撰寫人寫我?
2.申請車禍鑑定可否寫在答辯書?還是要另外寫在另一申請書上?
3.如果判決不服,如何上訴?是當庭口頭上訴,還是收到判決書後幾天,再寫上訴書?
4.我有收到綠色聲請調查清單,有人證,物證欄位,是否要填寫寄去法院,還是想調查事項寫在答辯書即可?
5.協商是不是指當庭和解的意思?
2006-09-19 04:35: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hwu777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我媽的輔佐人,那麼輔佐人申請書最後一欄具狀人是寫我媽嗎?
還有我狀紙是用打字的,可以具狀人名字打字,再蓋章嗎?
2006-09-19 07:16:49 · update #1
請問一下,答辯狀是否只要一份就好。因為我們已過偵察庭,準備上法院第一審,但是我今天忘了寄二份答辯狀,只寄一份,那麼是否還要補寄一份給檢察官?
2006-09-19 15:25:37 · update #2
由於相關案件事實不清楚,無法就實體問題回覆,因此僅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傳喚證人,通常是撰寫「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若你在該件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而已成為你媽的輔佐人,則依同法第163條規定,輔佐人得在「不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意思相反」之範圍內,獨立聲請調查證據,則你可以你自己的名義,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法院傳喚證人。此時,「具狀人」便是你自己。(不過一般實務上,很少看到輔佐人單獨聲請調查證據,常見的是輔佐人與被告一同聲請)
2.申請車禍鑑定,寫在答辯狀上亦無不可,因為答辯狀中亦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是不需要特別另外寫。不過要先確認,在偵查程序中,是否已經申請車禍鑑定過了?若已經鑑定過,法院准的機會很低。
3.收到判決後10日內要上訴。雖然說宣判後至收到判決書前,亦可口頭或書面上訴,但實務上幾乎沒有人這樣做。常見的作法是,先在收到判決後10日內寫個「聲明上訴狀」。
4.聲請調查清單?寫那個也行,不依那個寫也行,並無硬性的規定。
5.協商,是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以次的「協商程序」,係指公訴人(檢察官)在徵得被害人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法院同意,進行「審判外協商」,經公訴人與被告方雙方同意且被告認罪時,檢察官可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即非審判程序)而為判決。這是針對「刑事」部分而為的協商,而「和解」是「民事」部分,二者不同。
以上,供參考
2006-09-19 11:29:49 補充:
輔佐人申請書,應該是指「你要成為你媽在本件刑事訴訟中的輔佐人」的意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可由你媽申請(即由你媽為具狀人),亦可由你自己申請(以被告或自訴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提出),後者的具狀人便是你自己。之後成為輔佐人後,若你以輔佐人身份單獨為你媽提出任何書狀,最後「具狀人」當然是你自己的名字。而法院書狀,打字或手寫均可。不過若打字的話,記得最後一定要簽名「或」蓋章。
2006-09-20 09:29:46 補充:
刑事答辯狀可以只給法院一份,但一般作法都是準備兩份,然後在遞給法院時,同時把兩份遞給法院。不過也不用擔心檢察官沒有收到答辯書,因為就算遞了一份給檢察官的答辯書,在通常情形下,檢察官幾乎都不會看...因為,地檢署偵查程序的檢察官和法院審理程序的檢察官是不同的,而且大多審理檢察官就像是跑龍套一樣(當然也有很認真蒞庭執行職務的開庭檢察官),到庭只是為了符合程序。
2006-09-19 06:5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1.具狀人是 要寫申請人的名字?撰寫人如有授權寫您..如無授權仍寫申請人?
2.申請車禍鑑定可 寫在答辯書上.但最好另外寫申請書.
3.上訴.可以當庭提出..但上訴理由要後補..另判決書會告訴您如不服要多少日內提出上訴.
4.收到綠色聲請調查清單,有人證,物證欄位.建議儘速提報法院..寫在答辯書似乎有不當..如果一起寄回似乎較好.
5.協商如果有結果..可請法官主持和解.就是當庭和解
2006-09-20 08:43:04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上訴期間)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2006-09-20 08:48:31 補充:
1.可以打字名字蓋章.2.最好補寄..出庭時當庭呈交亦可
2006-09-19 05:42: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網路師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