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期間如何起算?(答案給的是A)為什麼?
(A)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B)自其受害之時起六個月內
(C)知悉犯人之時起一年內
(D)自其受害之時期一年內
2、十五歲的小明以偽造身分證件出示大華,致大華誤以為小明已成年,而將所有之機 車一部出售予小明。該項買賣契約是否有效?(答案給的是有效)為什麼呀?
為什麼不是「無效」,因為他還沒成年呀,而且又偽造證件??謝謝各位大大高手
2006-09-19 06:35: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松諺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問題一、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所以依據法條規定是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要提出告訴。
問題二、
民法第6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由於小明為十五歲,所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以詐術(偽造身份證),使大華相信小明為成年人,所以該法律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2006-09-19 07:13: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第一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亦即,知何時「受害」尚不夠,還必須知「何人」犯該罪。因為,不知何人,就無法對該人提出告訴,則告訴期間自無從起算。
第二題,
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者,其法律行為有效。小明15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偽造身份證件之詐術,使大華誤信小明已成年,因而與小明為買賣行為,依上開規定,其法律行為有效,無庸再經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於偽造證件部分,那是刑事問題,與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生效無關。
以上,供參考
2006-09-19 07:02: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