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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原因是某日同友人在pub內,本人女友因在舞台跳舞我不擅跳舞所以一旁觀看,其後來一年輕人以為我女友單身一人就對她貼身跳舞,而後申手向其胸前意圖騷擾,我見狀立及推開那年輕人並告知為本人女友請別太過份,對方因惱羞成怒,說出去外面談,在拉扯中對方友人不問任何原因一群7~8人即把我推倒在pub內並動手毆打,並強拉我出pub外,本人友人見其狀意圖阻止,7~8人不分青紅皂白,恐嚇友人插手就一起打,事後強押我上計程車並告知去山上,並恐嚇我在出聲見不到明天,友人通知巡邏車隨後攔下計程車,員警採信對方所說一同都是友人,登記完對方3名年輕人資料後並放走那群年輕人,而我被帶回警局,也無被偵訊,現已驗完傷,也請警方調閱現場錄影帶,對方一名年輕人留電給我一名友人告知願意和解,前2通有聯絡上,其後第2天無任何聯絡也無法聯絡,想請教這樣我應該怎麼做?應先和對方聯絡上談和解還是先提告聚眾鬥毆傷害加擄人?
談和解應該如何談和理條件?法院對傷害賠償如何判定?可否加上逞罰性賠償?
對方最輕刑責是什麼?現場證人有10名目擊,另計程車司機被恐嚇開車但無記車號

2006-09-18 12:26: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目前看的到的犯罪行為為:1.傷害罪2.妨害自由罪茲將法條附上:刑法22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下略)刑法304條(妨害自由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5條(妨害自由罪)(引用此法條較具爭議,姑且提出參考)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檢肅流氓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
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
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
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依照本人認為建議您逕行對法院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會比較好因為這類人是屬於典型的欺善怕惡,讓他們吃點苦頭留個案底,對社會也比較有益,至少你也比較解氣,不是嗎??

2006-09-18 17:10: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去一個地方,,常會讓自己無綠無故倦入一些不必要的事件,甚至被殺

這種地方你們還是不要去比較好,不管名詞上是不是叫作不良埸所..

運氣好,像上述的男主角可以馬上得救,,運氣差一點就是死在路邊.

只因為去一個所謂不是不良場所的地方。

2011-03-11 18:51: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016886 3 · 0 0

我不這樣認為
pub一定是不良場所嗎
只是休閒娛樂之ㄧ的場所吧
之所以常鬧事
是去的人沒有自制力
所以跟場所無關
這是我的看法
而且 不是在作辯解
因為我這輩子到現在也只去過一次

2006-09-20 18:51: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en 1 · 0 0

自己愛涉及不良場,
就算提示你這次,下次還是會碰到。對方涉及傷害,妨害自由。
因為是聚眾,考量到危害性較,可能被依刑57條加重。
至於打了你(傷害),打完後又擄走你(妨害自由),有見解是一行為,也有見解是二行為。
若以現今數罪併罰的標準,應該是看成二行為來併罰。

因為你自己愛涉及不良場所,其餘的答案當作你的功課上網去找吧。不然應該會有善心人士解答。
我會回答問題,當我無聊好了。我只是希望你少涉足不良場所。

2006-09-18 13:14: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hotwingking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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