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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契約沒有各擁有一份有效嗎?
2.要是沒有雙方當面立即簽名有效嗎?(房客先簽~然後就給房東收走了)
3.是否需要簽名以及蓋章~只簽名有效嗎?

2006-09-17 20:53:0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ERIC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可以給我一個確定答案嗎~而不要是"應該"
4.修改契約的部份~是否要附上雙方簽名~還是說房東的就夠了??

2006-09-17 21:18:47 · update #1

2 個解答

1.契約之成立,根據民法,依雙方之合意契約即成立,也就是說雙方都願意下,所以應該是有效的
2.一般都是會當面簽的啦,但這並不是契約之成立要件
3.簽名就可以啦
有契約的話,舉證上比較容易,因為依照我國的法律,異議者須附舉證之責,所以如果有契約的話,舉證上就具體多了

2006-09-17 20:57: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fa0301 3 · 0 0

1.租約成立後,出租人(房東)及承租人(房客),雙方需各執一份,當日後發生爭議時,才有所依據2.最好能雙方當面簽名,如不能當面簽名亦可,你目前租約只有房東有一份,可要求房東準備與己簽名的相同租約一份,你簽完名再讓房東簽名或房東簽完再讓你簽均可(你可順便檢視這一份租約,房東的簽字與先前當面簽約的那一份是否相同)3.只有簽名屬於有效租約4.租約如有修改,一定要在修改之處簽名,兩份租約都要簽名,否則將來修改之處若發生爭議時,未簽名之一方可以不承認

2006-09-18 14:20: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包公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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