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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訂定好的契約經由甲方簽名蓋章後傳真給乙方,然後乙方再簽名蓋章回傳給甲方,所以甲.乙雙方都沒有契約正本,請問這一份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謝謝!

2006-09-18 14:57: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Henry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你們的回答!!已經夠詳細了.

2006-09-27 17:32:27 · update #1

3 個解答

用傳真簽合約?!都沒有正本?!呵呵…真是另類的簽合約方式,很危險的喲~~~~~這份合約的效力~只能說「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也就是說,如果你們雙方願意承認它的效力而共同遵守的話,那它當然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有一方刻意否認這份合約的效力,那麼影本在法律上是沒有絕對的效力的!因為當你提出影本當証據的時候,法官或對方當事人一定會要求看正本,如果你提不出來,那麼這份合約的效力將變得極微弱,甚至是無效!很難讓法官採信的~~~除非你有十足的把握,能夠讓法官相信你們之間的契約關係,否則單憑一張影本的合約,勝訴的機率恐怕渺茫喲~~~

2006-09-20 19:18:08 補充:
食古不化大大~~~^^~~~也許我們的觀點不同…但我說過這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它的效力~端看當事人是否願意承認這份合約,以及法官較相信誰的言詞辯論……因為在現實生活案例中,我曾經碰過有人拿影本的合約,而對方的辯護律師要求看正本,原告拿不出來,對方辯稱那份合約~僅是原告〝自行剪貼影印〞被告的簽章而製成的合約,並不是被告親自簽擬的…假設發問者也遇到相同情況,那麼你覺得這份合約的效力如何?是不是變得極微弱,甚至無效呢?!原告要不要負舉証責任來說服法官呢?

2006-09-18 15:18: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喬 5 · 0 0

所謂的「舉證」,並不是指「要我自己拿得出來」才算數,而係「聲明證據方法」。一般來說,這樣的契約不但有法律效力,就算訴訟也絕非勝訴機率渺茫。

2006-09-20 01:14: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個人認為:契約是表達當事人主張的一種佐證物件而已,只要能顯示意思表達,並且可以證明當事人所為的就算達到約定的效力!!

2006-09-24 07:53:54 補充:
進廣告(發呆沉思中,與發問人無關)~這網路上棄置發問、不負責的網友還真不少!!

2006-09-25 18:57:17 補充:
許多大型消費公司甚至連傳真都沒有,只是打電話;同意了,東西就來了~接下來等著收錢!在這種過程中,如果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如詐欺消費糾紛)是用其他方式解決的!

2006-09-18 15:13: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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