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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逢甲的路上被一隻沒有綁狗鍊的狗咬
人是沒受傷
但為了自身的安全就踹了那條狗
(踹一下而已 第2下在準備他要是在咬我才踹 沒有一直踹那條狗)
但狗主人說他的狗並沒讓我受傷我就踹他
要我跟他道歉
我認為沒錯
對方就找警察來
但是警察要我跟對方道歉

難道這樣子不能算公共危險嗎?
帶一隻會咬人的狗逛街還不帶狗鍊
咬人只要沒受傷 都沒事的嗎?

難到一定要等事情發生才算數嗎?
一定要是被咬到人都受傷了
警察才會重視嗎?

再台中市蹓狗不帶狗鍊不是要罰錢嗎?
為什麼警察一值要我跟狗主人道歉呢?
他這種行為跟在路上飆車的人差在哪呢?

2006-09-17 10:45:0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仁仔 2 in 寵物

4 個解答

唸法條給警察聽;向動物衛生檢驗所檢舉;拍照上網,請大家小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2006-09-17 18:33: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加菲貓愛狗狗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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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21:54: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知識的警察危害更勝歹徒...

2006-09-17 22:06: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pcwp 5 · 0 0

這是他自己ㄉ錯

但如果不道歉,事情會越鬧越大

不然可以ㄑ告他

我永遠支持ㄋ!!

2006-09-17 10:48: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liffs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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