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何種狀況下才會將法拍屋委由台灣金服作金拍屋?與特拍有關嗎?還是一定要債權人申請才可?
2006-09-17 07:13:2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義賢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問題主要癥結:法拍屋經特拍仍未拍定,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必須撤銷查封,未撤銷查封前法院會主動再委由台灣金服拍賣嗎?還是一定要另等債權銀行申請時才第二次委由台灣金服作拍賣?又債權銀行可否因法拍不成而對同一建築物申請第二次查封拍賣?謝謝104回答。
2006-09-17 17:36:43 · update #1
有感於法拍屋拍賣案量高漲,執行拍賣的民事執行處不堪負荷,國內34家銀行於是合資組成台灣金服公司,分擔法院投標進行程序及拍賣後分配表之製作,其餘查封及房屋點交仍由有公權力的法院處理。這一、兩年來,一來金服公司幫忙解決不少拍賣案件,二來房地產景氣復甦,拍賣量不復四、五年前的高案量;加上金服公司早期試辦不另收費,目前每件均要再收千分一點七五之執行費,所以送交金服公司的案件日漸斷炊。目前金服公司與法院磋商,維持固定不多的案量交金服公司執行,此部份由法院安排案件分配,也由法院付費給金服公司;若有債權銀行因要趕時效,要求法院轉交金服公司拍賣,則費用當然由該銀行支付。由於法院案量減少,執行拍賣到取得分配款很少像以前會拖過一年,所以由銀行自己付費堅持送金服公司處理更少了。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9-18 11:04:31 補充:
特別拍賣(也稱第四次拍賣)雖是最後一次拍賣,在無人投標時,債權銀行就要選擇承受、撤回或另行估價重新拍賣。大多數的債權銀行都是另行估價,不必撤銷查封,只要再繳交鑑價費用,法院則安排第二輪重新拍賣,也許就排到金服公司了。緃使另一家債權人聲請查封時,但發現房子已被查封,此時這一位債權人即併入參與分配債權人;所以同一間房子是不可能有兩張封條的。
2006-09-25 10:40:11 補充: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另行估價拍賣,即為第二輪的第一次拍賣開始...,大都是的債權銀行皆循此方式,很少撤回執行。
2006-09-17 16:04: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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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20:58: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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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2 14:14: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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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06:49: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