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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滿20歲以上男方~跟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女方~同居5天...
不過女方會住在男方家.是因為家裡關係而離家出走~到男方家住.而男方在這段期間有勸女方要回家跟父母溝通之類的.只是男方未通知女方家人.而是女方以分手為由.強迫男方不可於女方家人連絡.而女方也拒絕與家人聯繫.這樣男方還會被告嗎?如果要有證據~需要哪些證據?是只要女方自己說出嗎?
也想請問~女方家人已向警察局提出告訴.而後還又保留追訴權.哪有限期間是多久?是無法撤銷嗎?還是女方滿20歲就沒事了?還是2人結婚了~追訴權就無效了?

也想請問男方滿20歲以上~女方滿18歲~是否不用雙方親屬~就能自行去公正結婚呢?

謝謝~~~~~希望有人幫我解答..感激

2006-09-17 04:57: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咖啡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男方又沒誘拐她= =
而且男方也是被她以分手為由不得告知他家人去處~
難道就因為女方滿16歲以上.未滿20歲~而男方滿20歲以上就沒人全被法律保護?有這麼不公平嗎?

真的男方滿20歲以上.而女方滿18歲就能自行公證結婚嗎@@?恩...他們要結婚

2006-09-17 05:24:45 · update #1

不過男方又沒說些什麼話要女方留下~而是女方堅持留下來捏!?這樣也錯阿?
只有雙方都滿20歲才能自行去公正結婚嗎?

2006-09-17 11:34:51 · update #2

2 個解答

你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40、241條的妨害家庭、誘拐罪行,就算未遂亦罰之。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不過如果你已經送回該女子返家,依法可以減刑,但是要注意,不是免除其刑,所以這條罪你是吃定了。第244條: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這條罪是公訴罪,245條有明定告訴乃論的部分,所以你就算要跟對方和解也不能撤銷告訴。 第245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追訴期限依照第80條規定,若你是和誘,則追訴期5年,略誘就是10年。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於民法婚姻的規定,自己看條文吧!寫得非常清楚,互相為限制與例外的地方,請自行參酌,這裡就不多說了。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1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2006-09-17 07:15: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也想請問男方滿20歲以上~女方滿18歲~是否不用雙方親屬~就能自行去公正結婚呢?
這個是可以的,因為成年就不需要監護人證婚之類的!你幹麻問這ㄍㄚ,難道你....

2006-09-17 05:01: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鴻銘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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