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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樓下住戶太吵 經過反應之後 還是一樣很吵。
且 常常半夜喝醉酒就一直大吵
直說他怕警察 叫大家報警抓她
而確實有些住戶受不了 報警了 但是一如往常
一樣的吵…

剛剛
他公然對對面的刑警住戶叫囂,
太多住戶都受不了了。
而她是我們公寓某位住戶所出租的人;
但剛開始已經有對那位出租人提出抗議
但那位出租人愛理不理的
真的很煩
且這問題已經延續快半年了



敢問大大們
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還有 公寓法裡面 有什麼方法可以訴諸法律嗎 ?

謝謝

2006-09-16 20:06: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 s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喧鬧的話,可依: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要求管理委員會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二項處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

2006-09-17 02:15:53 補充:
如果對方嚴重影響住戶安寧的話,建議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要求:夜間12點後,住戶如有喧嘩、叫囂,除依法舉發處罰外,超過三次,得視同「違反規約、情節重大案件」,依法辦理!

2006-09-17 02:17:45 補充:
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二....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2006-09-17 03:18:37 補充:
另外,您也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要求警方處罰!!

2006-09-16 22:08: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006-09-16 20:09: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杜馬司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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