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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都會想到以前老闆的惡習 苦毒員工的行為
之前惡老闆看到我這有女朋友爸爸申請的殘障手冊和停車的識別證
但他居然為了自己方便 叫我那張送他 叫我自己在去補發 而且還在眾人面前 讓我無法下台的答應他 要是害女友因此犯了什麼法怎可以 我就更不可能答應了 只能回答 回去問問看(他有這張 路邊、工作地點停車都會很方便)
第二天我只能私底下跟他說 實在不方便 不能給他 他卻抓狂生氣 惱羞成怒 直接破口大罵 說我怎麼隨便答應他 我根本沒答應啊
接下來 我痛苦的工作經歷開始了 他開始公報私仇 時常給我亂排假 一個禮拜上1.2天
去的1.2天又當我是苦力 做跟原本完全搭不上線的工作 說話很又難聽
不爽做就滾(台語) 不用懷疑 他真的這麼說..
中午休息 故意帶所有人外出吃 丟我一人 隨便買個連狗都不吃的便當 他還故意選噁心的菜色 丟給我 這樣還好 被帶出去的同事 幾個跟我有交集的 回來跟我說
老闆拼了命的說我壞話 說都我害他們拖到工程 真受不了 故意讓我被排擠
當時為了薪水也只能忍氣吞聲
到了領薪水的日子了 居然拖了我快一個禮拜 就只有我
最後領到後 留了一句話給我 以後有工作的話 再說吧 不削的眼神就走人了
我氣到不行 要嘛就早點辭掉我 何必糟蹋人一段時間在踢人
自問工作態度認真 沒人要加的班 我一定第一個加 時間隨老闆排
只是真的不想亂給私人的證件給他 以免觸法 卻遭公報私仇
怎麼會有這麼自私又小氣的人
我以前的同事跟我電話中有提到 這次換他了 不知道是哪方面的事 換他被惡整了
這種非常的幼稚 又惡劣又不準時發薪水和用沒明確的方式隨意開除員工的老闆 像這種惡老闆 在勞基法有適合的條文告他嗎?
該怎麼告呢?
我現在還能告嗎?

2006-09-16 00:31:50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精打細算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您的問題在《勞基法》所訂的條文有30天的限制!!也就是:自您知道或發生這件事開始,一個月內必須進行主張!希望您離開還不到一個月。如果已離開一個月的話,建議您:在三個月內,再去應徵、復職,依法可以連結年資!然後,蒐集老闆延誤發薪及侮辱您的證據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資遣費,並:向國稅局檢舉:疑似逃漏稅!向勞動檢查所舉發、要求實施勞動檢查!至於您提到,有同事告訴您:老闆說您的壞話?建議您應該錄下同事說明、記下:人事時地物備用,然後,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登報道歉併適當給予補償!!否則依《妨礙名譽罪》提出告訴(刑310)!※通知同事裡應外合、撂倒惡老闆!!

2006-09-16 07:33: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11 11:37: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哪家公司啊~公佈一下吧!我幫你宣傳一下!讓他做到倒掉!

2006-09-19 12:32: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gigi 1 · 0 0

很高興你鼓起勇氣來對抗老闆,在此先向你致敬但這是一條耗時不討好地事,所以也必須告訴你清楚做此事須下定決心:     壹、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無理由開除員工的。     貳、又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無理由開除員工時找工作額外補償的生活費。     叁、再依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目的讓無工資收入員工一時找不到工作的生活費。     肆、可再依勞基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無理由要求員工超出精神及體力負荷。     伍、也可再依勞基法第 27 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延誤員工賴以維生的工資致生計出問題。    陸、並可再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無理由要求員工超出精神及體力負荷與相當地工資。     柒、最後再依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其目的避免老闆濫行權力後,員工無伸張管道且屬弱勢無助,故由勞工主管機關先行認定是否有正當理由,如果有理由且有勝訴希望可獲司法補助,而且現在也有免費律師可以諮詢。        所以綜合以上的意見,全憑你自己決定但是最好先到勞工局申請協調,因為通常需要書面證據地,否則法官不易相信地除非老闆當場承認才有機會贏,有問題歡迎提問還有打字太慢可用及時通聯絡seefseef123@yahoo.com.tw,祝成功。

2006-09-16 16:04: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潘哈哈 4 · 0 0

我話說的重些.不過卻是實在的~
你當初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所以沒得告.
況且你就算告了.它還會反咬你一口.說一切都是你親口答應它.它會反而告你毀謗罪.
這裡不是國外!你在台灣打官司.賠錢的絕對是你.搞到最後只會變庭外和解!(你還要付錢給律師.不要指望會有像日劇.電影一樣的情節!)
遇到這種上司只有3種方案:
(溫和上進)1.立刻辭職!~X!這種鬼地方有什麼好待的.不要浪費時間跟生命.有更好的工作等著你.
(強硬激烈)2.自己有認識一些"兄弟"的話.把它請去深山"喝茶"吧.喝到它哭天喊地叫爹娘.見不到明天的小太陽!~(此為終極手段.好孩子不要用喔!^_^)
(知法玩法)3.你自己要下苦工研讀法律.自己成為一個玩法高手!把之前虧欠的通通告回來!~(這需要非常強大的怨念.沒幾個人能做到...)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遇過類似的情形.也遇到了一隻狗X豬母生的畜牲(表面說的是人生道理.都玩陰的).我的薪水已經少的可憐了(不蓋你.比外勞還少)...連基本權益都還要騙...被發現了還叫一堆自己的人來圍住我.說大家來評理(X~都是它的人.那些人只顧自己飯碗.當然都說對啊).還揚言要我在那行待不下去....
我是上進的好孩子所以我選~1~我已經離開了那鬼地方.但那狗X豬母生的畜牲又到別的地方說它的人生道理(X~還變那地方的主力哩)...(其實我好想用2)
所以你離開是正確的.至於告它.時間已隔太久也沒證據...山水有相逢.相堵會到!
找對老闆比找好工作還重要(發自內心的吶喊)
註~法律是有錢人及無恥之徒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而設計的遊戲規則~

2006-09-16 07:00: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saw Jig 2 · 0 0

現在不是流行罷工嗎
一切看您的號召力了
為什麼我不建議合法的方式
因為就算您想告
這種似案非案的糾紛都拖很久的啦
尤其人家擺明就是要跟你鬥的情形
想出口鳥氣只有耍小手段才能滿足您

2006-09-16 02:04:5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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