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政治,只是想了解一下而以
一個公務人員用假發票報帳,但金錢並未流入自己口袋
這樣有沒有違法??
2006-09-16 03:01:1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真的想了解這方面的相關法律
不是針對政治問題
假設一個公務員,利用假發票報帳
但確定不是圖利自己,是用在正當公務上
這樣有罪嗎?
如果有,是犯了那幾條
會判什麼刑
2006-09-16 04:25:37 · update #1
其實在公款可核支的範圍內 原本就可能包含〝供給福利予個人〞這個項目
(例如公務人員旅遊補助費即是其一) 並非所有的公款均會用在公共事務上
但此等福利必然會有法定約制 例如核銷程序、 額度限制等等
只要該福利的效果、目的 在助益予個人 當然就屬私人利益(儘管是公款支出也一樣)
所以公務員不依法定程序而取得的福利 就算是〝私人不法利益〞
(用發票報假帳 當然不可能符合程序)
用假發票報帳的行為~
若本身是職司報帳、核銷公款職務之公務員可能觸犯的法條:
(一)假設取得的公款 目的是用於公共事務上 而無關個人福利
便僅成立刑法216條 行使不實登載之公文書罪
法定刑為: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假設取得的公款 用於個人福利或待遇上 便成立:
1.刑法216條 行使不實登載罪之公文書罪
2.刑法339條 詐欺罪(對象是國家)
3.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 貪污罪(此為特別法 吸收刑法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若把行使文書之行為(同時施以詐術)視為圖利行為之一部
形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16條行使不實登載之公文書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貪污罪、刑法339條 詐欺罪 之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處斷的結果 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 貪污罪〞
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 用舊刑法時代的牽連犯 似乎較為貼切......)
2006-09-16 10:12: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如是我道 4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11806708
三重奏:麻煩你這是侵佔權問題
2006-11-18 10:20: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朱思 1 · 0⤊ 0⤋
不談政治~以檢察官這次的查案最新結果,已經確定偽造文書罪!「偽造」的意思,就是:以不實或虛假的方式,進行某種表達!這個和圖利與否?並沒有必要的關聯(如果他以非法方式獲利就變成貪污)節錄~刑法第一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09-16 08:45: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報假帳本來就是違法...
又有誰證明錢沒流入自己口袋.
在之前所有的弊案.一開始不也一樣死不承認媽.
禮卷案..黃方彥根本7.8年沒有看門診.
哪裡來的病患送禮卷.更何況他是麻醉科醫師.
現在討論這個都沒有用..
他是一國之君...
基本上他想怎樣就怎樣...
檢調有他們的顧慮.
每個都要養家糊口.
不能怪她們..
就等著2008他自己下來.還能怎樣.
2006-09-16 03:38: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c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