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媽與人發生車禍,,她是機車逆向與對方機車擦撞,已有理賠對方一些錢(如強制險,車損費用),但因對方索求太高無法支付,所以他告我媽重傷害,可是他的病已好,佯稱現在還是很嚴重,想索取多一點理賠金。我有問法院的訴訟服務,可是他們只解說表格卻不幫人寫。
1.我幫我媽(被告)寫答辯狀,在答辯書最後一欄有具狀人,應寫我媽的名字還是寫我的呢?
2.如果請法官送公信單位作肇事責任鑑定要怎麼寫?
3.對原告提出證據質疑(如醫院證明,囑託鑑定...等)要怎麼寫?
4.車損理賠太不合理與車禍鑑定報告相片,索賠不符,要怎麼寫?
5.對方已有工作,傷已好了,卻聲稱手腳行動不便,要怎麼寫?
2006-09-15 08:59: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hwu777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答辯書是否2份?如果有證據的話是否也要準備2份呢?
那麼調查證據狀,傳喚證人狀,輔佐人申請狀是否都要2份給法院?
2006-09-15 16:01:30 · update #1
在下真的建議你請位律師幫忙處理,你也可至這裡尋求法律扶助: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因為,有請律師的話,至少可以閱卷(起訴後進入法院時),就可知道對方總共拿了多少的證據告你媽;而且你的問題除了第一個外,都涉及很實體的問題,實在無法僅憑三言兩語就可以回答,有律師協助會比較好。
以下就你問的五點回答:
1.具狀人一定是寫你媽的名字,但若同時有「具狀人」和「撰狀人」的話,你可以在「具狀人」寫你媽的名字後,在「撰狀人」寫你的名字(不寫也沒關係)。
2.寫「刑事聲請狀」,然後狀內表明請法官將本案送鑑定。通常會送「車禍鑑定」,如果你覺得送該鑑定不公的話,要說明為什麼不公(例如和原告有什麼關係)。不過,若本案已經有車禍鑑定的話,法院通常不太會再送鑑定。
3.對於對方提出證據的質疑,就先列出對方證據的名稱及證據號碼,然後再對此提出你們的質疑,例如:
(一)對於公訴人(或自訴人)提出的證據,被告認為有下列疑義:
1.編號x號的xx醫院證明書:
被告認為.....
4不太懂這題的問題,簡單說,車損是依照修車單在乘以折舊數去定賠償金額,但現在是「和解」而非「民事賠償訴訟」,因此質疑此點對你們這件刑事案件的幫助不大。可以說的是,對方受有的損害僅xxx元,竟要求xxxx元,被告實無能力負擔,因而無法與告訴人(或自訴人)達成和解。
5.手腳行動不便不易證明,有工作並不當然證明「沒有」行動不便,不過你可以藉由「已有工作、傷以好了」而稱「不知有何行動不便之處」,然後說「就算有不便,亦顯然對告訴人的生活無礙,足證非屬重傷」等語。
如果一直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你媽這個案子的刑事責任幾乎是成定了,不過應該日後可能是以「過失傷害」判。因此,是否要「花錢買無前科」,實在要好好考慮。
以上,供參考
2006-09-17 22:33:26 補充:
偵查程序的話,答辯書兩份即可,一份給檢察官、一份自己留底即可。
2006-09-15 10:43: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04 11:10: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WQCZIPEZAPF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