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男友擅自盜用我MSN帳號,自作主張把我MSN SPACE裡的網誌及相片全部刪掉,讓我非常生氣! 請問網誌裡的內容有受法律保護嗎?他這樣的行為可以追究嗎?
20點!歡迎懂法律的人詳細回答!
2006-09-15 08:04: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Elsa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妳前男友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犯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妳前男友同時也可能構成同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但因已被第359條吸收,故不另論第358條)
依同法第363條的規定,該罪是告訴乃論,因此妳必須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只是,刑法第359條不是很輕的罪,有沒有必要弄成這麼嚴重,要好好考慮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若要提告的話,就要先蒐集證據,例如,如何知道是妳前男友私自刪除照片的?有沒打電話去質問他然後錄音作證?或是其他可茲證明是妳前男友所為的證據?)
2006-09-15 10:24: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要有證據
但通常訴訟的過程很煩雜
除非刪除的內容對你有很大的實質價值
我建議選擇原諒他 放下此事
畢竟妳跟他有過一段感情
2006-09-21 12:34: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夏天 2 · 0⤊ 0⤋
可以告,但你要稍微有證據。
2006-09-15 08:17: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是可以追究啦 但是法律是死的 因為它講求證據
2006-09-15 08:07: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K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