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是這樣的,近來去某一風景區玩,想說到下去溪流旁泡泡腳,必需經過一戶人家的小徑才能到溪流玩水,對方說這是他家的土地,要路過要1個人收50元...玩興全消,請問各位這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
2006-09-15 05:15: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旺財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不是他的土地
那可能有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嫌疑
如果真的是他的土地
要區分
如果該條小徑已經長期供公眾使用,則即便是私人土地,仍可能發生公用地役權,此時應不得以私人所有為理由,限制大眾之通行,其應向國家請求徵收補償費以救濟權利,至於國家能否徵收則屬另一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0號參照)
如果該條小徑並非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那就必須再進一步檢討
是否具有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通行權
1.袋地通行權(民法787條)
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一般路人並無法主張,更何況即便是土地所有
權人或使用權人,依同法條,亦須支付償金
2.通行地役權
必須有設定行為,本案並沒有
所以本案不具民法物權上之通行權
其實,只要試著從對方立場想想,就不難發現,如果你是所有權人,你覺得任何
人都可以主張經過你的土地,這樣對你公平嗎?你的財產權有受保障嗎?
我猜想,您會覺得對方的行為不對,應該是認為:
我只是借過一下而已,就要收費,而且還要50元,簡直是在坑人,所以覺得不服氣吧
從所有權人的方向思考
你想,他所面對的可不只你一人,而可能是千千萬萬的人,這些人的通行,可能造成他生活上的不便,或是生活環境的破壞,他借收費獲得相當的補償,似乎也沒什麼不對(至於收費是否相當,或是否構成民法第74條所為之暴利行為,則尚待進一步依具體情形認定)
本件可能較具爭議的是
所有權人在不甚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的情形下,限制他人之使用是否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
所謂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利,違反法律賦予權利之本旨
例如行使權利,自己所得之利益極小,但對於他人之損害極大或違反經濟目的或社會目的(最高法院70台上3283號判例參照)
在主張權利濫用時必須特別謹慎,因為它是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涉及重大的價值判斷,所以成立之可能只是少數例外,否則,會使實定法崩解
就本件而言
如果只是涉及一時遊玩之便利,不能謂對於他人損害極大
且如果尚有其他道路可資通行(通往國家風景區不可能只有一條小路吧),為維護所有權人所有權行使之完整,且限制通行亦未違反社會目的,應認為本案不涉及權利濫用,
更何況,即便構成權利濫用而可以主張通行權,依法理仍需支付相當之償金,所以所有權人請求支付償金,似乎也沒什麼不對
2006-09-15 07:50: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彥文 2 · 0⤊ 0⤋
民法 雖然是私人土地 但你有基本ㄉ過路權 如果ㄊ把你ㄉ出口都封起來 你可以請養工處 或 里長 出面替你解決
2006-09-15 05:33: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