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各位大哥大姐好~
聽一聽我長話短說的遭遇吧(真實沒說謊案例)~
小弟我父母親去世(母親上月去世),兩個姊姊因得罪她們不讓我回家趕我出門(兩個姊姊是天蠍座我獅子座),母親生前的保單,和什麼生前的東西都在我姊那;而房子我又不能進去;我只想爭取我應得的權益多的我不要;我該如何自保?!能申請什麼補助呢?!和要去哪查我本來就該分配到的財產呢!?她們什麼都不告訴我(好想哭).......................

2006-09-15 13:45: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女生..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兒女的繼承權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這種繼承方式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這個條文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限定繼承」,也不是「拋棄繼承」,那麼就依「包括的繼承」,這也是為何我們會說「包括的繼承」是原則性的繼承方式。「包括的繼承」不用特別主張就可以當然適用,然而若是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法院表明了。「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如何知道被繼承人有那些財產?該怎麼計算遺產並繳納遺產稅? A: 被繼承人生前自行處理經濟事務,而在死亡前又不及交代自身財務狀況者,繼承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是有不知從何著手而深感困擾之情形。 但根據稅捐機關表示,繼承人如遇有上述情況,可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包含不動產、投資、車輛等,及其最近年度之所得資料。其中不動產因有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可稽,一般而言繼承人較能掌握;而動產如投資、銀行存款部分,則可由投資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中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之出處,了解被繼承人投資之公司可能有那幾家、或在那些金融機構可能有存款,繼承人可再依此一線索,向各相關單位查詢,並計算遺產繳納遺產稅。 因國稅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僅供納稅義務人參考,資料因建檔歸戶有時間落差,納稅人在運用時仍要仔細查證核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包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姊、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 除非你母親有限定繼承人是誰,否則只要有你的一份財產你姐姐她取不走的你那一份,只要你不簽任何約定書(對你有利才簽)而保單這就得看"受益人"是誰才有資格領取,其他人都無法取得。我不知你如何得罪你姐,而不讓你回家,你可以寫存證信函給你姐要求她讓你回家,並讓你取得應得的部分才是。http://www.epochtimes.com/b5/5/10/25/n1097555.htm繼承是台灣民法的原則性繼承方式,也就是說,當繼承人沒特別向法院表明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那就是依「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的方式。

2006-09-15 14:31: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