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的廠商來電說沒收到我們開給他們的支票,但我們查詢郵件掛號收據查經已有寄出,支票到期日是95/1/31,若是廠商去申請法院公示催告的話,現在是九月份,得等到明年三月才屆滿六個月,之後才能再去申請除權判決,但支票在96/1/31就無法去銀行提示了,那如果在96/1/31後支票還沒找到也無兌現的話,可以先去法院申請撤消除權判決嗎??還是一定要等到找到支票才能作撤消除權判決呢??
2006-09-15 12:37:16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安區小財務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好..只要您辦了掛失止付..
又到法院辦了公示催告後..那張支票就無效了..
如果辦了公示催告後....支票找到了..
到再到法院辦理"撤銷公示催告"(一式二份)...
才可再拿那張支票去兌現..(支票跟撤銷公示催告附本)
如果都一直沒找到的話...就要按照法院的程序..
屆滿後辦好除權判決...開完庭..拿到判決書...
銀行才會給您們領了..
2006-09-19 09:34:05 補充:
嗯.沒錯..
2006-09-18 06:28: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姐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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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5:02: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XDCSEVRHWTGT 1 · 0⤊ 0⤋
很謝謝大家能在我提出問題後便及時提供方法及解答,但似乎有些人沒看清問題就急著解答,不然就是隨便去抓個答案來回答,在這個問題中我根本不是要問郵局方面對方是否有簽收??只是要問關於公示催告的問題而已!!但還是謝謝大家了!!
2006-09-19 05:38: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安區小財務 1 · 0⤊ 0⤋
你的時間上是否有記錯:
1.一般支票申請遺失應是未兌現前就必須申請
2.另外對方郵局掛號已簽收難道無法得知是誰簽收嗎
3.撤銷除權判決會依照支票所提出之公告日期為準.並不以支票對現為準.萬一發生此情形.可請法院發函通知銀行即可
2006-09-15 12:45: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yu 1 · 0⤊ 0⤋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八)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二、如何聲請除權判決(一)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購買司法狀紙乙份。(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狀。(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9-15 12:45: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為什麼不先去查一下郵局呢??
如果你們是寄掛號的,可以請郵局查一下,當時簽收的人是誰??即使只有公司名,至少也證明了對方公司是有收到支要的,只是...他們把支票弄掉了!!
可以要求他們重新檢查一次,是不是已經請銀行代收之類的,卻忘了登記...若郵局那掛號簽收的資料,是無人簽收OR簽收者並非收件人的話,可以請郵局負責的說...
2006-09-15 12:44:0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葉子 2 · 0⤊ 0⤋
1.一定要公示催告後才能除權判決
2.除權判決後原本開的那張支票已經沒有效力,有沒有找到無所謂,你們再開一張新的支票給廠商就可以了
3.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間找到支票,去向法院申請撤回,原支票提示就可以了
2006-09-15 16:47:38 補充:
1.郵件掛號只能證明有一封信寄給對方,無法證明信函的內容是什麼,所以不用查了,查也沒用2.即使對方已收到,但就是遺失了,發票人也有配合對於申請相關流程的義務,畢竟,本來就該付錢給人家,不是嗎?
2006-09-15 12:43:5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演海. 7 · 0⤊ 0⤋
用掛號寄出的話,不是可以向郵局申請調出"簽收"章嗎?
這樣也就可以知道到底是誰或哪家公司簽收到了!
2006-09-15 12:40:18 · answer #8 · answered by gjdf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