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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雖對法律頗有研究,但終究屬業餘人士,對於一些細節部份總是搞錯未免誤人誤己,故厚顏發問,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問題:對於多數人常說的錄音可作為佐證,雖法律有言明其合法性,但在於錄音之取得部份,有何需注意事項,才不會造成雖然有錄到音,卻同時觸犯法律之窘狀?比如:約對方出來談判時,秘密錄音,這樣是否有觸犯法律?又比如:對方打電話過來,你用電話錄音,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反之打給對方並錄音,是否犯法?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

2006-09-15 06:59: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山城老怪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CTT網友及三重奏網友之提供
本人經兩位網友解答,已部分了解,但想進一步請教的是,一般人在債務協商(最常見之狀況),欲以錄音來證實確有債權之產生時,需注意哪些要件,在法庭上才不會被作為無效佐證?謝謝

2006-09-15 09:41:53 · update #1

以下兩位大之回答皆能切實回覆本人疑惑(當然三重奏網友之解答亦正確)
但可惜分數只能給一位,故只好開放票選
還請各位網友見諒 ^^

2006-09-17 10:55:50 · update #2

3 個解答

有個前提觀念要釐清,即並非「法律有言明其合法性」,法律並未特別承認錄音或錄影的合法性。只不過是不違法的錄音,經合法勘驗程序後有證據能力。

錄音部分,根據目前實務看法,有下列二種情形是違法取證:
1.公務員違反通訊監察法而錄音→人民私下錄音不屬之;
2.第三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錄音→若得對話者之一方同意或授權,或親自為之,則不屬之。

因此您所示的二個「比如」,若是談判的一方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錄音,應不構成有違法之虞;且因為談判一方委託或自行錄音,原則上亦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各款的「他人」要件,應亦無觸法之虞。再者,錄到錄音後,不擅自公開,而僅到法院時提出,則更顯然不是「以損害他人權益」為目的的錄音,更可明確並無犯法。

至於若欲以錄音證明債權存在,在下建議不要單純用錄音為唯一證據。具體來說,可在和對方談判之後,隔幾日以存證信函表示,在某年某月某日的商談過程中,提及的欠款xxxxxx元,請依該日商談結果給付,然後表示說,請對方確認,若對方因而回信確認,那便有書面證據可證。

再補充一點有關錄音證據,等錄到之後,花點小錢,請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的人聽打成「譯文」(自己當然要先就譯文確認),然後庭呈法院該譯文與錄音(並表明該譯文係訴外第三人製作),則可某程度免去法院勘驗錄音的程序,可加快案件的進行。

以上,供參考

2006-09-15 10:16: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老怪兄:
人家都不認識妳的真面目,發問又有何厚顏之處?
這麼ㄧ說我都覺得不好意思問問題了!

2006-09-15 13:20:01 補充:
個人認為:犯法應該要有損或獲疑似第三者權益才算數,以個人蒐證的經驗原則是:ㄧ.秘密錄音:受害人非以此手段不能證明清白時。二.公開錄音:雙方不能經過溝通證明是非時。前者,以舉發方式,於事後提出錄音佐證!後者,則是在錄音前,說明本人紀錄主張需要!!(沒說到重點,不過僅提供參考罷了)

2006-09-15 22:42:54 補充:
提供作法參考~其實,我在處理債務時,也有這種疑慮!想起來好像是在捕捉證據一般!通常,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我都是以錄音為「第一步」,接下來,就錄音內容「描述、建立債權事實」!所以,一開始的錄音證據,是提供給對方的(欠款人);最終訴訟成功之關鍵點,反而是從存證信函寄發後,所「延伸的證據」,不在於最初的錄音!

2006-09-15 09:20: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2600857

這是我之前的答案 問題很類似
給你作參考~

2006-09-15 08:21: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如是我道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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