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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8/4 在網路上以援交方式和第一個分局的警員約出去,以現行犯被捕,
8/5 移送地檢署,以緩起訴方式辦理
8/19第二個分局的警員打電話說我8/4犯了兒少法29條,要求至分局作筆錄,我 有表明我已經去過地檢署,並以緩起訴方式辦理了,但他說還是要依法作筆錄,然後我就去第二個分局報到
9/8 收到高院駁回緩起訴通知書,並起算緩起訴時間
9/13心裡覺得毛毛的..打電話去地檢署問,得到的答案是:第一個分局的已經結案,第二個分局的還在審查中

ps 二個警員是我在聊天室和不同暱稱的人聊到的.....前後相差約十分鐘

請問我的判決會有改變的可能嗎............超級擔心中

2006-09-15 00:10:15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一下
我已接到第二個警局送到地檢署後的傳票了
我到時應該拿出什麼東西..或是把持哪些說法會對我自己較為有利
因為我認為這是同一事件.....我已經得到了很大的處份了(家人...女朋友...工作..同事各方面的壓力)

2006-09-17 13:02:11 · update #1

9/15 收到第一個分局偵辦的案子的正式處份書(9/26開庭
時帶去會有幫助嗎)

2006-09-18 00:45:50 · update #2

感謝阿信的回答...
先回答你的第二和第三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如你所說..用同一暱稱在同一聊天室,與不同暱稱的員警談性交易,前後差約十分鐘
第三個問題...是地檢署檢察官的緩起訴處份書

再次感謝阿信百忙中撥空幫忙回答....
那可否再請教...到時我可能會有哪些判決...謝謝

2006-09-19 00:46:00 · update #3

7 個解答

通常,同一事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期間屆滿後,除非發現新事證,否則不得再行處理。但你的情形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因此檢察官再傳你並無問題。

有些事實不明,需要你確認:
首先,這句:「9/8 收到高院駁回緩起訴通知書,並起算緩起訴時間」是如何知悉的?有相關書面?可否提供主文(姓名可用xxx代替)?
第二,這句:「二個警員是我在聊天室和不同暱稱的人聊到的.....前後相差約十分鐘」,你的意思是,你用同一暱稱在同一聊天室,與不同暱稱的員警談性交易,前後差約十分鐘?是這個意思嗎?
第三,這句:「9/15 收到第一個分局偵辦的案子的正式處份書」,這是什麼?是「誰」的處分?檢察官?還是警察?又處分了什麼?

在下先假設你上三個的答案,為如下回答,但若與你上面三個答案不同時,要再和在下說:
簡單說,你9/26到庭時,和檢察官說,那是你用同一暱稱、在同一聊天室和很多人聊,因為平時很少用聊天室,所以也搞不清楚誰是誰,而就這次的聊天,之前已經在9/15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你也知錯了,並也得到許許多多的處罰了,懇請檢察官能從輕處罰、能給予你自新的機會。(請自行修飾斟酌)

在下認為,檢察官應該不會太為難你。
以上,供參考

2006-09-22 11:33:47 補充:
既然是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那可以9/26開偵查庭時,帶到地檢署給檢察官參考(影本即可)。你要強調的是說,你只有這次上網找人聊天,而且之後第一次被警員約談後,就知錯悔改中,並沒有再犯,後來就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懇請 鈞長(就是9/26開偵查庭的檢察官或事務官)給予自新的機會。

2006-09-22 11:33:59 補充:
到時候,最壞的情況是,你會收到「撤銷緩起訴」的處分,就這處分,你可以向高檢署異議;然後接著會收到二案合併起訴的「起訴書」(併案機會很高),接著就是進入一審的審判程序,到時候,法院會給你一個「有罪判決」,但應該會考量你初犯、沒有前科,而給予你易科罰金或緩刑(機會很高,但也可能沒有)。至於若覺得判太重,可以再上訴到二審法院,不過那是後話。

2006-09-18 05:41: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緩起訴只是給你自新的機會,但是在緩起訴期間如果違反起訴處分書中的要求或是有其他犯罪行為,檢察官是可以撤銷他原先給你的緩起訴,檢察官就那個案子重新審理,你要好自為之

2006-09-16 12:34: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loha 2 · 0 0

他說的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範對象主要以未成年人為原則..部分規定適用成年人..上面幾個回答提到法律名稱都冠上"青"..青是指成年..原則上以刑法論處..某些狀況才適用兒少法

2006-09-15 05:15: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機星 3 · 0 0

你還真倒霉 十分鐘中兩槍 擔心之餘 快去燒燒香拜一拜 看下次能不能順一點

2006-09-15 02:57: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世雄 3 · 0 0

你的問題~我覺得有點怪
第一:你所謂的"兒少法"請問是兒童福利法,還是青少年兒童福利法
請說清楚:因為兩者關係不同 身份不同 年齡也不同所裁定內容
也不同
第二:如依照妳所說是因為援交的案件理因是"青少年性交易法"才對
如是第29條則是: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不管妳是跟那一位員警聊在一個起訴完畢後都會留下相關案件資料
如果第二位再起訴妳的話就直接會影響到妳緩起訴的刑責
第四:緩起訴不代表沒事,那只是給檢察官及法管對於刑責上的一種各人
認知所以勸妳"勇於面對吧!!

2006-09-15 00:58:3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舜毓 1 · 0 0

哈哈~不好意思有點想笑

但是如果你是第一次 基本上都會判輕

要有會悔改的樣子 沒有也要裝出來

這樣大致上都會緩刑 咳咳~~

還有進量不要有下次= =

2006-09-15 00:26:3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QQ 2 · 0 0

警方好像不能用引誘的方式辦案~你這個算不算我就不清楚了~

2006-09-15 00:14:01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洛飛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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