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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已公告請辭,但於公告之開會通知單上仍擔任即將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之主持人!請問此會議有效嗎?已公告請辭的主委,財委及監委,所蓋章的財務報表合法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那些條文可解釋以上問題合不合法?社區已一團混亂,開會在即,請大家多多指教,謝謝...

2006-09-14 12:24:0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晴天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更疑惑了!那到底算不算有辭職這回事?若有,那已辭的主委所主持的會議就無效囉?若無,也沒人願意接手,那怎麼玩?

2006-09-14 15:02:38 · update #1

2 個解答

以法令來說:並沒有所謂的辭職問題!也就是,除非有人交接替代職務;否則,主任委員並沒有明確的辭職法令依據!至於,召集會議通知單的署名人,並不一定必須是主任委員!對於公告辭職的主任委員、財員、監委也一樣,不是說辭就辭;相關帳務出問題,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有責有權、無權無責)。社區問題想必因諸多糾紛、衝突造成,恐怕不是三言二語可以解決!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可以將所有的問題email給我,對您或許會比較有幫助!

2006-09-14 20:16:50 補充:
慢慢聽我說:社區委員通常在社區大會同時選出來,而開會資料(含委員名冊),會送到公所核備並視同社區庶務處理的依據!所以,委員責任權利義務都會很明確。委員不做了?社區就要有住戶按程序規定「接手」;如果都沒願意當,怎麼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二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該向公所「申請指定」所有住戶中的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不申請指定」怎麼辦?「由公所視實際需要,指定所有權人其中一人擔任」!

2006-09-14 20:17:25 補充:
然而,不管委員辭不辭職?社區許多東西都在他掌控中,怎可一走了之?所以說,主委就算辭職;社區東西在他手上,還是要等到有人願意擔任委員並交接清楚!否則,社區這段空窗期的責任還是要她負責的!!

2006-09-14 13:31: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經查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範到此一情形之條文,但向公司之法律顧問查詢,答覆如下按一般慣例如果主席臨時請假或出缺,如果沒有代理制度,或代理人全部缺席,則由在場出席者共同推選一位擔任主席即可,如果有多人願意擔任,則透過投票表決即可

2006-09-14 17:50:31 補充:
如果請辭後,主席不是經由上述程序產生者(出席者共同推選),那會議是無效的在公告請辭之前用印的相關報表是合法的,但並不代表是正確的,如果內容有誤或造假,仍然是違法的

2006-09-14 13:4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包公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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