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司任職.公司的業務是幫客人做申報書.然後送件到縣府去送審.文件裡頭有照片裝訂這一項.老闆教員工使用potoshop然後在照片上.例如在業者申報的使用地點先拍背景照,然後在把人物複製到照片上頭.交件到縣府.員工是在職時聽老闆的指令這樣子做.請問這樣員工或老闆有違法嗎.或者在員工2人以上做證.可以檢舉老闆的作為嗎.這是屬偽造或變造文書及是公訴罪嗎.
2006-09-13 13:06: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應該是有犯罪疑慮 看完以上的條件
是有符合這項規範
2006-09-13 13:43: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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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20:53: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觸犯了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與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2006-09-13 15:13: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