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收取佣金.回扣或其他名目之酬金.都可能觸犯了貪污條例
但是如果是一般民間企業的員工,有此行為時,請問觸犯了什麼法??
2006-09-13 12:10: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般民間企業的員工,若收取回扣、佣金等名目酬金,並不當然犯法。必須「因為收回扣」,以致「違背職務的行為」,例如有A、B二廠商,A廠商的品質、價格都比B廠商有競爭力,若收B廠商的回扣而使公司與B廠商訂約,則可能會觸犯背信罪或其他犯罪。
只是,若收B廠商的回扣,但卻仍使公司與A廠商訂約,則雖不構成背信罪,但可能會對B廠商構成詐欺罪;而若A廠商送回扣,而使公司與A廠商訂約,則應不構成觸犯背信罪~~~因為就算沒有回扣,仍應該使公司與A廠商訂約,故無背信的問題。
當然,部分公司雇用員工時,可能為約定一些忠實條款,因此若違反忠實條款而收取回扣,就算不構成刑事責任,亦因違反契約約定而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以上,供參考。
2006-09-13 14:04: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一般民間企業的員工收取佣金.回扣或其他名目之酬金.都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背信罪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42 條相關判例1裁判字號:30年上第 2633 號 要 旨:刑法上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
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
其特質,至其持有之原因如何,可以不問,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
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9 頁2裁判字號:32年上第 1554 號 要 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耕作地之出租人
,依法固應將耕作地交與承租人使用收益,但其交地之行為,並非為承租
人處理事務,則其不能交付,不問其原因如何,均與刑法上之背信罪無關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9 頁3裁判字號:49年台上第 1530 號 要 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
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43.10.2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48年~49年) 第 816-8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四)第 677 頁4裁判字號:50年台上第 158 號 要 旨:被告與自訴人於訂立承攬契約後,為自訴人拆除舊屋建築新屋,仍屬於自
己之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殊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如其
拆除之舊料應屬自訴人所有,而被告有竊取或侵占行為,亦應分別情形依
各該罪名論處,要難以背信罪相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43.10.2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763-7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五)第 25 頁5裁判字號:51年台上第 58 號 要 旨: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
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35、342 條 (43.10.2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745-74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59、
392、4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五)第 267 頁 342 條相關法條法規:公司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第 3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法規: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2006-09-13 16:45:14 補充:
天下第一味..收取回扣有沒有觸法?以前之金色摩天輪也好等,虜人勒索、違反槍砲彈管制條例等,劇中人都沒事,教壞小孩子
2006-09-13 12:3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請看天下第一味..收取回扣有沒有觸法?
2006-09-13 12:37: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惠玉 7 · 0⤊ 0⤋
背信之嫌
2006-09-13 12:12: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