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法律達人一個關於母法與子法的問題,一般母法與子法應該是同時存在,如果母法經過修改後子法是否依然有效,子法要修改是否可行,例如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中華民國64年10月8日內政部(64)台內社字第656735號令訂定發布 ,中間經過多次修改直至中華民國78年12月27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752582號令修正發布第1、12、13、20、25、27、30、31、33、43、50、54、59條條文 ,在此時某農會自行訂定一子法為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後來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又多次修改,那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如果要修訂可否有困難呢,因為母法為民國78年的版本
2006-09-12 07:33: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企鵝大王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剛剛我又查了一下資料,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只是"農會法"裡面的一個細則,等於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只是個子法,而我所說的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只是一個子法中的子法,補充說明:農會法是總統發布後實施的,原因應該是農會受各縣市政府與農委會管轄
2006-09-12 09:13:36 · update #1
任何所謂〔法〕.〔條例〕.〔辦法〕.均以不違背母法為原則.舉高職學校教育法令為例:母法細則或規程依母法或細則訂定相關辦法依辦法訂定規範學校自訂章則職業學校法930623職業學校規程910507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900827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930528 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930330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930330 xx高級職業學校教職員出勤管理辦法xx高級職業學校學生登記就職辦法 任何人之於任何事,一涉及其合法與否,便首當其衝要面臨著兩個既關聯又獨立的問題﹕(一)合(違)哪條法律?(二)合(違)誰的法條?可見,合法與否,總是要具體地落腳到某一相應的法律條文的。 而〔法律〕又分子法與母法,子法均歸母法管。任何具體的法律,通過一層層法網階梯,最終統統受制於憲法。所以中華民國憲法
圖片參考:http://us.i1.yimg.com/us.yimg.com/i/nt/ic/ut/bsc/newwin12_1.gif
是臺灣(中華民國)之最高母法。那麼若問﹕在憲法之上還有沒有一個「法」亦即母法的「母法」呢?就法律條文來看,應該是沒有了;但若就法律源泉來看,則還有,這就是憲法的立法精神。 在這裡,一切所謂某種行為之是否合法的提問,不僅是一個的天真的提問,而且在邏輯上還是一種二律背反。因為,連最高母法的憲法都要源自立法精神,都得體現立法精神,都可根據立法精神來修改,那這立法精神本身還需要合乎哪條「法」呢?若說它需要符合其自身,那豈非同義反復?由此可見,在此,法律本身已不能說明任何問題,法律之神已達其魔力的極限。 所以,版主所問:〔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可否修訂? 答:當然可以修訂!這是絕對無庸置疑!〔憲法〕不明處.均可請求〔釋憲〕〔修憲〕了!惶論任何的子法與母法,要旨在於〔那個機關頒佈〕?〔修改或作廢.應有那個機關.其權責為誰?〕 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非經立法院提案.不得修改或作廢. 如:住戶規約.主管單位為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故非經〔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不得隨便修改或作廢.
2006-09-12 10:02: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一、一般大大常誤以為農會(臺北市也有農會)農田水利會是公家機關,錯!他們是人民團體,而其辦理考試非屬國家考試範圍,故您說的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無所謂子法與母法問題。二、目前有法律位階者計有:法(民法.刑法.證交法,集會遊行法等)、律(戰時軍律)、條例(姓名條例)、通則(省縣自治通則),其餘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等均為行政命令。三、農會既然為人民團體,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其內部管理辦法,只要違反法令,愛怎麼訂就怎麼定,國家或各級政府機關不可管也無法管。
2006-09-12 13:10:47 補充: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無所謂子法與母法問題。更正為: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會臨時人員管理辦法,均為行政命令,只要不違反農會法規定,自無優先適用問題。
2006-09-12 09:06: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