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東原本簽定2年契約,住不到一年房子就賣了,事後同意搬離,也與房東簽好搬家協議書.同意付搬遷費3萬,但當我們搬走,房東竟然將所有可聯絡的電話全停掉,他們自己住的房子也賣了,完全找不到人,請問有什麼辦法來伸張權益,難道我們真的該自認倒楣嗎??
2006-09-12 06:23: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親愛肯漆漆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新屋主應該還有他的資料吧?就算沒有,仲介業者也應該會有吧?花一點錢到郵局寫存證信函,向新屋主(仲介業者)說:房東以三萬元代價,換取我將棲身之處變成你們已經完成的交易,雖然,你可以說是善意第三人;但是,你們交易的利益,確實與我有間接關聯!請新屋主(仲介業者)轉告原屋主:出面解決三萬元的債務!本人將隨時持續至府上(公司)洽詢當事人下落,如若仍無所獲:一旦上法院,恐怕很難避免影響到你正常的生活!!
2006-09-12 08:3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承租房屋與耕地三七五減租一樣,所有權人換人,對承租人權利沒影響。先行向鄉鎮公所申請調解或寄存證信函,因為調解不用錢,你的案例我不主張請律師告,因為律師一審費用約5-6萬元,打官司也要錢,得不償失。可憑調解證明文件或房屋租賃書等證明文件,你們有債權債務關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房東現在戶籍在何處。
2006-09-12 14:13:19 補充:
ctt大大所說的也是可行之計。
2006-09-12 10:11: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當初你們簽定的契約有留著嗎?!
直接拿那個契約找律師比較快
現在很多惡行房東
所以租屋要謹慎!!
2006-09-12 06:25: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深呼吸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