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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前粗心大意在路上遺失皮夾
昨天拾獲者的"朋友"到我家
我恰不在,他留了手機號碼給我家人
今天我跟他連絡
他要求包"數"千元的紅包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除了跟他殺價
目前得知的方法是到警察局報侵佔
不過要舉證跟防範他報復> <
或是各位大大有更高明的方法

2006-09-11 20:29:47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低階工人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9 個解答

他撿到東西沒有交到警察局就要跟你要求價碼,這部份可以涉嫌侵占及勒索,你跟他說請他先把東西交到警察局,否則沒得談還可以告他上面的罪狀,但交到警局相對的他也有權利要求他的獎金,這都有規範的,

2006-09-11 20:35: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r.BEN 7 · 0 0

他撿到東西可以選擇把錢拿走,其他東西丟掉.不需要打電話給你不是嗎?
失而復得,花點小錢不是勝過什麼都沒有 .....你已為現在是什麼時代阿

2006-09-16 21:01: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依民法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4 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所以他可以要報酬
你報侵佔會變成誣告要小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切記
不可不慎

2006-09-14 13:44: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安靜的守候 2 · 0 0

依民法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4 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所以他可以要報酬
你報侵占會變成誣告要小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切記
不可不慎

2006-09-12 05:33: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深層思考 5 · 0 0

嗯~~~第一次聽到自己要報酬ㄉ~~我想花小錢了了事吧~~
皮夾裡有自己ㄉ重要文件跟現金 為ㄌ怕他報復 就花點小錢 消消災吧~~
盡快ㄉ拿回皮夾 比較重要啦~~

2006-09-11 21:53:4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如你皮包裡有二萬整,他是有權力跟你請求十分之三的價值,共六千元,所以視情況而言,看你皮包裡,當時有多少現金而言。

2006-09-11 20:55:1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民法第803條 (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4 條(義務)
(揭示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
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 805 條(權利)
(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他是可以要求皮夾內十分三之報酬。你最多就給他這些,不然只好報警了,因為他撿到後應該要揭示和交存遺失物的‧‧‧唉~遇到這種道德有瑕疵之人,花點錢打發他走吧,如果他得寸進尺,之後再來研究怎麼整治他吧...

2006-09-11 20:45:4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沒有征服不了的地球 4 · 0 0

是有聽說過可以要求10%的報酬啦~
(還是5%?!不太記得了)
因為沒有掉過後人家拿來還的經驗~
可是拿來還的話一般不會要求要報酬吧~
因為我就沒有向被我撿到錢的人要求過~
建議你還是先向警察備個案比較好~
再問一下警察伯伯的專業意見~
因為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不然誰知道他錢包還了~
證件之類的有沒有先拿去copy
不要想說花錢後就沒事了~
可能就有人利用這一點讓人失去戒心然後犯案~
等發現後就來不及了~
當然是希望這種事不要發生~
也希望世上沒有這種人嘍~

如果真的要給報酬的話我是覺得還是警察在場比較好~
讓警局那也有個記錄~
以免有爭議~

2006-09-11 20:40:1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Ting 4 · 0 0

其實也是要看你要不要給他紅包啦

通常會給 但是我第一次聽到對方要求的...

我給你的建議是 去警察局說吧......

雖然麻煩點..但是現在也只能這樣了

2006-09-11 20:33:08 · answer #9 · answered by 楊凱傑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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