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租給一位老闆開餐廳,
打了八年的合約,並清楚寫著"不得轉讓,不得分租"
現在老闆因為經營不善,所以拉了第三者來,
餐廳店名也換了,負責人也換了,
她卻告知我說他們是股東的關係,所以沒有違法
想請問有這方面相關之事的人提供答案,
謝謝!
2006-09-12 06:40: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林筑涵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抱歉,合約上寫的是不得轉租,不得分租
2006-09-12 06:42:18 · update #1
附帶一題,現在我確定對方的店不只名稱換了,勝制不是開餐廳!
TO:ctt
我不太了解承租人定義和簽署當事人,可以詳細說明嘛?
2006-09-12 07:24:39 · update #2
另外,當初合約上打的只有當事人名子,並沒有餐廳的名子,
我們只要求當事人繼續經營,並沒有要求她只經營何種行業,任何行業都可以但是負責人不能更換,可是對方告知她與第三者是股東關係,她只佔對方百分之十的股份,那她是否違約?如果違約,我能如何處理?
2006-09-12 07:32:42 · update #3
個人認為:這要看你的合約有沒有訂定承租人的定義!如果訂有承租人定義,就是:簽署當事人;不得以親屬、合夥...等第三者任何名義,代理、更換或做任何主張;而且,餐廳名稱、營業範圍限制,也寫在合約的話,對你的要求會比較有保障!如果沒有訂清楚的話,新房客說他的主張是源自於簽約人的話,我想:應該很難證明有轉、分租的事實吧!
2006-09-12 15:53:49 補充:
承租人可以是 [個人] ;可以是 [團體單位]! 所以應該確定是和一個團體,還是和單一個體簽約!不過,如果要確定對方是否有轉租或分租事實,可以查一下新的營業場所申請人或負責人,是否為簽約人?如果不是的話,對方明顯失去約定之承租人負責意義,您應該可以聲明解約要求!再者,對方簽約了以後,有人參加而且是股東的話,(對方說的)就是很明顯分(擔)(房)租責任!!提出解約要求吧!!
2006-09-12 07:0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沒有到違法的程度,最多只是違約。
「不得轉租,不得分租」這是常有的條款,法官會尊重。
接著就是探討他們有沒有違反這條規定,首先要查:
1. 合約上你的土地是租給對方老闆個人還是餐廳,如果是個人就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可以解釋,直接可以判定違約。
2. 如果是租給餐廳,則必須查究新公司是否為原公司之繼承者,如果是的話,請對方的新負責人在契約上副署,或者要求對方給張書面聲明,表示願意繼承這張租約的權利義務,如果根本不是原公司之繼承者的話,構成轉租,判定違約。
2006-09-14 01:10:02 補充:
照你寫的租約上只有對方負責人的名字,那不管對方經營什麼行業都可以,但負責人一定得是她本人,只要負責人換人了,不管換誰,即使是她爸爸也一樣,都可以構成違約,你可以要求依法解約。如果你不想租給她們的話,一般都是寄存證信函,告訴對方她已經違反合約上的「不得轉租,不得分租」規定,限期搬家。如果還想租給她們的話,就另簽新約吧
2006-09-12 07:05: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你可以已現實生活考量這個問題!先確定現在租的人是誰?付房租的是誰就和現在租屋付錢的人重新打契約!你也可以重新衡量合約內容!但你一定要查清楚誰才是租屋人喔!不然他們隨便找個人跟你打契約就會有許多後續麻煩!
2006-09-12 07:02: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毛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