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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請不要太長@@"謝謝嚕)
1.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2.控訴原則
3.無罪推定原則
4.言詞審理原則
5.罪疑唯輕原則
6.傳聞法則
7.正當法律程序

2006-09-11 15:31:4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起士蛋糕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職權主義法院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本於職權負有查明事實真相並調查一切有利或不利被告知證據之澄清主義。 2.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當事人進行原則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凡是證據的調查與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與方法,都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是處於超然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作出公平的裁判。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自始至終可以自由處分其訴訟標的,訴訟程序開啟後,當事人仍得撤回起訴或合意停止訴訟,並得就訴訟標的為捨棄或承諾,法院均應受其拘束,而認罪協商與有罪答辯制度為該模式下的產物。2.控訴原則〈彈劾主義〉基本涵義為:「無控方之起訴,無法官之裁判。」由於控訴者與審判者之不同,在審判庭上產生審方〈法官〉、控方〈檢察官〉、辯方〈被告和辯護人〉三方之關係。3.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被告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訴審判確定其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無罪。所以如果被告經合法審判而罪證確鑿,證明其就是真正的犯罪兇手,當然就必須處以刑罰。4.言詞審理原則法官裁判之基礎,必須是以言詞陳述或問答形式而顯現於審判停之訴訟資料。5.罪疑唯輕原則法官本應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如果證據顯示仍然有許多疑點,而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犯罪人的時候,法官應秉持人權保障的理念,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無罪認定。 6.傳聞法則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之法則,亦即否定、限制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法則。或稱「傳聞證據法則」、「傳聞證據排斥法則」(rule against hear say evidence)、「傳聞禁止之法則」或「傳聞證據禁止原則 7.正當法律程序依據法律所規定來進行目的的達成,這是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如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等之類,國家行使公權力往往和人民的權利相衝突,而為了確保人民的權利保障,立法機關訂出一套程序讓公務員進行公權力的行使,達到人民權利受到保障又能使公權力順利進行,避免機關權力濫用,完成國家和人民間的互動達到必要的目的。

2006-09-17 10:49: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感謝提供唷~

2006-09-21 19:44: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起士蛋糕 3 · 0 0

職權主義又可稱為糾問制度
法官在法庭上不只掌理審判司色,同時兼具檢察官訊問被告人,大陸法系多為此種制度,法官工作也較為繁重。

當事人主義又稱為敵對制度
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論技巧,是相當重要的,法官只維持審判進度,此種制度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的交叉訊問制度。

2006-09-17 12:15: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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