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召開時因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導至流會,事後可採取書面問卷方式,取得區分所有權人之意見另行制定管理條約,是否為有效之管理條約,住戶需遵守ㄇ?
2006-09-11 15:19: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eva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流會後、可按程序,召開二次會議,人數由2/3出席、3/4決議,變成1/5出席、過半同意。已經是很低的開會條件!以您說的意思:對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沒有依據的,在情理上也許講的通;但.依法的話,恐怕會有爭議!尤其,在條例中,唯一提到「合法代表住戶意見的書面資料」的,就是指:第二次流會後、再開會的決議事項。尚且要分送所有住戶表達反對意見(以多數決),十五天後,才能算數!按照這個邏輯的話,直接以書面方式代表會議召開...似乎行不通!建議您,是否還是以二次流會的方式處理,比較妥當!如果希望社區爾後避免類似問題的話,將這個構想納入規約,看看住戶是否接受?住戶接受了以後,再送到公所備查,應該是比較正規的作法!!
2006-09-11 16:1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當然不算吧!相關的法規你可以去底下的網站看看,我就不再贅述。只是如果第一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人數不足時,其實是可以就同一個議案再次召開會議的,而且出席人數的規定就比較容易達成。我想你們社區應該是要往這種方向去執行才是。至於會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的話,用其它的任何辦法都不是合法的,因為在區分所有權人召開時,出席人都必須簽名,並且要達到法定的人數才行。而且會議出席人數到達法定人數時,所有的議案都還必須經過投票決定才行,若投票未通過的話,那這些議案還是不成立的。所以終歸一句話,你說的這種方法是不行的,試試我說的吧!再召開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行的。
網址:http://www.tmm.org.tw/ap/aplawcompare.htm
2006-09-12 11:21: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