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這系統中找有關【保全人員犯罪之裁判書】,在檢索語詞及判決案由空格中是要填寫什麼呢?因為之前我在檢索語詞一直填"寫保人全人員及犯罪案由,都會找到一些不相關的資訊不然就是沒有訊息,那麼我該要用什麼詞語填寫才會比較容易尋找到呢?真的實在找呀~勞煩了~ thanks
2006-09-11 14:23: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becca yang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聽不太懂耶~您是要保全人員一些監守自盜或保全人員犯罪的判例嗎?〔本人保全業二十年實務經驗〕
2006-09-16 14:59:26 補充:
法學資料檢索上,經搜尋網路,找不到任何保全人員犯罪的裁判書,若要保全犯罪的案例及判決情形,茲提供數則如下:1.立保保全公司保全員李智源涉嫌持複製銀行提款機金庫的鑰匙,監守自盜現金600萬元,並與共犯吳柏璋攜款到大陸揮霍,24日高雄地院宣判認為2人已給付賠償,依背信、竊盜罪處8月至1年不等徒刑,均緩刑3年。 立保保全公司及承保該公司竊盜險的兩家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因此依背信罪判處李某1年;另依竊盜罪處吳某8月,均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2.有多項前科男子陳昌傑,利用任職某保全公司大台中新市社區擔任現場總幹事職務之便,侵占該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約新台幣十萬餘元,公司網開一面先替他壂款清還,詎料陳昌傑辦理離職撒手不管,市警三分局據報後傳喚陳昌傑,陳仍拒不到案,警方28日依業務侵占之罪嫌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被告男子陳昌傑(48歲、高雄縣人、有殺人未遂、傷害、誣告、妨害家庭、建築法等多項前科資料),1998年6月間應徵進入×安保全公司擔任保全員工作,1999年間,由公司派駐至南屯區大墩十一街大台中新市社區擔任現場總幹事職務,負責收取該社區大樓管理費用及保全管理等工作。 於2001年初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告訴 。判「業務侵占罪」三年有期徒刑並反還不當得利!3.保全人員楊靖國利用幫銀行填補提款機現金的機會,藉機侵占銀行的款項花用,在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先後侵占三千四百萬餘元。台南地方法院昨天依業務侵占罪將他判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楊靖國(二十八歲,住台南市)是台北市立保保全公司南區管理處的職員,他平時負責替銀行客戶填補提款機現金工作,並擔任排除提款機障礙,及更換監視錄影帶等。 被害銀行至少有數家銀行,侵占金額最少的是五千元,最多的一次高達二百五十八萬元,而且有多次侵占都上百萬元。法官認為,楊靖國在保全公司任職,非但不能忠於職守,保護銀行的權益,反而充當內賊,惡性不輕,應予嚴懲。4.【裁判字號】:90,易,2992【裁判日期】:901120【裁判案由】:侵占【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九二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信發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鄭信發無罪。理 由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現代管家)之負責人黃正德之指訴、該些款項果真被竊被告怎未報案還立下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中午前歸還之切結書、被告於九十年三月間向雇主即現代管家預借薪水新台幣五千元經濟已陷窘境為其依;然訊之被告鄭信發,堅詞否認有侵占該五十萬元,辯稱:波音市銀翼社區委員會於九十年二月份決議將該社區存在世華銀行自由路分行、聯信銀行向上路分行、臺灣銀行黎明路分行之存款計五十萬元,委由主任委員范榮明提出轉存入大雅路之亞洲信託辦理一年期定存,因范主委沒空,乃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交代伊前往辦理,並交付前揭三家銀行之存摺及三張已蓋好印章之取款條,伊於三月二十八日,先到世華銀行、聯信銀行各提領八萬元後,順路到亞洲信託詢問承辦人李鳳琴辦理定存須準備那些資料,李鳳琴答以須管委會、主委、監委、財委四個印鑑章、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國稅局免稅證明、主委身分證影本,因資料不全,須等范主委下班回到社區取得該些資料後才能辦理,翌日伊又到台灣銀行領取三十四萬元,連同昨日領得之十六萬元,一起用紙袋包著放在汽車後車箱中準備前往亞洲信託辦理時,才想到辦理定存之資料於昨晚整理後放在家中未帶出,乃開車回家拿取,詎伊從家中取得資料出來欲與該些金錢放在一起時,發現該五十萬元竟不翼而飛,伊當時只怪自己太大意,想趕快籌錢補回去以彌補過失,故未立即報警,事後因到處借錢均無著落,伊即向黃正德報告,黃正德限伊於四月十六日前補回,才立下切結書,又員工可預借薪水是公司之福利制度,伊依制度借支並無任何異常等語。三、經查,被告係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到世華銀行、聯信銀行各提領八萬元,翌日到臺灣銀行提領三十四萬元之事實;被告應無刻意到亞洲信託詢問之理,參以三月二十八日晚上被告有告知范榮明須本人去辦,可信被告於三月二十八日確有到亞洲信託詢問辦理定存事宜,三月二十八日被告所走之路線,應屬順路的走法,伊於至亞洲信託詢問得知當天無法辦理開戶及定存時,當無再到遠在黎明路之臺灣銀行繼續提款之理;由上可斷被告最初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否則其怎會到亞洲信託詢問辦理存款之事,且未於一天內將全部存款領出予以侵占。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所辯應可採信,非能遽以刑法業務侵占罪相繩。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右揭條文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法 官 李 秋 娟
2006-09-16 10:5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當中,你得先選擇你要那個法院的裁判,
裁判的類別是刑事還是民事也必須要點選,
限定範圍之後,再輸入你所要檢索的詞句,
建議你,你輸入的詞句太多太廣泛,而且其用語並不太常會出現在判決書當中,
你不妨縮短用語使用例如:『保全&犯罪』或者單純在形式類別當中輸入保全試看看吧。
2006-09-11 15:37: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清風吹來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