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問個法律問題...
題目:
現有 甲,乙,丙三人
甲拿槍抵乙的頭命令乙殺丙...丙死亡...
如何解題呢?
甲犯了刑法271條殺人罪...(一定的)
乙也犯了殺人罪.是吧?...
(因雖甲脅迫乙,但乙仍有意識支配權..屬間接強制..可決定殺或不殺..)
and
乙是否可依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 判 不違法?
謝謝...
2006-09-11 13:55:3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J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否寫詳細點..(以考試的角度去寫)
-燁- 你的意思是不是.....
乙 不具備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so 無 -不法-?
但乙有主觀意思..可決定殺或不殺呢?
-精神病患殺人- 是有罪 不是無罪....
只是在 討論 -罪責- 時 因他是精神病 判 無罪責...
是吧?
2006-09-11 14:20:00 · update #1
乙有主觀意思..可決定殺或不殺?
但乙殺了.......所以 乙有 -不法-
到了 討論 違法性 時(阻卻違法事由-生命法益) 才判 不處罰......我這樣說對吧?
2006-09-11 14:25:29 · update #2
你嘛幫幫忙...乙被命令 就是要殺丙 ....... 哪來的-過失-?
對吧?
2006-09-11 15:23:56 · update #3
都成年人......謝謝..
2006-09-11 15:25:26 · update #4
費加洛的婚禮 大大........小弟在您回覆的第2點尚有不懂...
乙的行為 不符合刑法上的 「行為」的要件嗎?
陳志龍教授 提出 -刑法上的意義的行為-
1.必須是人類的舉止
2.必須是外在與身體的舉止
3.必須是意志所支配的舉止
因雖甲脅迫乙,但乙仍有意識支配權..屬間接強制..可決定殺或不殺.
so...乙「行為」的要件應都成立呀......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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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強制 = 受脅迫致其意思決定受影響之舉止 = 也屬於刑法上之行為
2006-09-11 18:17:01 · update #5
Mumumuu大...我應該可以回答您的問題..
甲用槍抵著頭命令乙去殺人..乙的行為(間接強制) 屬 刑法上之 行為....須進入 不法 階段去討論
甲直接抓住乙的手去殺人 ...乙的行為(直接強制=非自己意志所支配的舉止)不屬 刑法上之 行為...故不處罰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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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我的問題....應有刑法上之行為 須進入 不法 階段討論...
是吧?
2006-09-11 20:23:24 · update #6
Mumumuu大.....我程度還沒到那.......聽嘸...你在說啥..sorry...
2006-09-12 09:15:42 · update #7
我簡答之,細節自己發揮。如果有不懂的去翻教科書。這樣以後那個部份就通了。1、甲成立殺人既遂的「直接正犯」:考點在於為何不是「間接正犯」而是「直接正犯」。2、乙不成立犯罪:考點在於何為刑法上的行為?乙的行為為何不符刑法上「行為」的要件?此部份無須討論主客觀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
2006-09-12 00:44:08 補充:
你必須看清楚題目....人家用槍指者你的頭時已經算是「直接強制」了,這時候天底下有誰不會「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這時候何來「意思支配行止」?在拍電影喔?「直接強制」不符刑法上行為的性質,所以乙並未「行為」,當然甲就是「直接正犯」,不能以「間接正犯」的理論解之。如果你還搞不懂的話,把前開的殺人例子換成搶銀行,而乙是銀行行員。在論證一次,就能看出你的盲點所在。
2006-09-12 17:28:04 補充:
你的問題只要把賈的槍改成假槍,就可以看出思考的盲點。
2006-09-11 16:06: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awyer.wei 5 · 0⤊ 0⤋
乙受脅迫至其意思決定受影響,縱使意思決定壓縮趨至零,還是有意思支配(大腦決定殺丙以保全自己),能屬刑法上之行為,雖然殺人罪構成要件該當,但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甲利用乙之行為完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有殺人故意,為殺人罪間接正犯,成立殺人罪。
2011-03-20 14:07: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志瘡 1 · 0⤊ 0⤋
嗯...甲用槍抵著頭命令乙去殺人
和甲直接抓住乙的手去殺人
好像不大一樣耶?
我也想搞清楚@@
2006-09-12 13:02:58 補充:
甲用槍抵著頭命令乙去殺人,乙的生命法益受壓制而欠缺自由意思(僅此一方無從選擇),甲利用乙緊急避難行為遂其殺人犯行
故乙雖然殺人,但因屬緊急避難之放任行為而阻卻責任(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犯殺人罪;甲則為殺人間接正犯,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的推論才能讓丙在受乙(不法)殺害時得以(正當防衛);否則丙不就也只能主張緊急避難來抵抗乙的攻擊(乙非不法犯行)那萬一情況正好是甲搶匪用槍抵著肉票乙,要乙持刀揮舞衝出警方的包圍,那麼首當其衝的警察丙因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在公務上又有保全人質身體.生命安全的義務而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所以只能乖乖退開,
2006-09-12 13:03:06 補充:
不然警察丙如果因推倒人質乙而欲與犯人甲扭打時,因推倒而造成人質乙一目重創無法回復原狀,就變成丙過失重傷害而不適用阻卻違法事由? 唔嗯......好吧我承認這個例子很極端囧
至於甲直接抓住乙的手去殺人則是單純利用乙的身體作為犯罪工具,僅甲成立殺人直接正犯,和上面的例子不一樣吧?
2006-09-11 18:55: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umumuu 5 · 0⤊ 0⤋
乙 明明就己經預測會發生危險 卻低估或高估自己 有認識的"過失"。過失殺人罪。請問乙的年齡呢?在一些特殊的原因,我們稱作"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006-09-11 14:55: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惠玉 7 · 0⤊ 0⤋
乙無罪
造成丙死亡非乙之自由意志造成..不構成殺人罪
這跟精神病患殺人無罪的意思是一樣的
2006-09-11 13:58: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俊樺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