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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_妨害安寧:
1.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2. 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根據上述的法規規定,請問:
1. 什麼聲音(音量大小)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2. 是不是只要覺得吵,不論何時何地,都可以說是妨害安寧?
3. 每個人對聲音的忍受度不同,有人覺得吵,有人覺得不會,那覺得吵的人可以提告妨害安寧嗎?
4. 如果提告的人,有精神疾病,對聲音的忍受度較低於平常人,他提告成立嗎?
5. 如果覺得吵就可以提告妨害安寧,那路上跑的汽車、天上飛的飛機噪音那麼大,是不是可以告政府機關妨害安寧?

我主要的問題點在於,如何判定什麼聲音、在什麼狀況下,在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時,足以判定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是不是有人提告就成立?由誰判定已妨害安寧?
如果有人提告就成立,那此不必須當啞巴才能不被告妨害安寧?

有勞法律達人們針對問題回答,我已在知識搜尋過相關的文章,欲轉貼他人知識文章的先進,就請不要回覆了,謝謝!

2006-09-11 08:01:5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阿信先進:
真的構成妨害安寧的話,是不是依規定開立罰單?還是有其他處罰的方法?
如果警察同仁認為不具構成妨害安寧,但因檢舉人"強烈"抗議要求警察告發,那警察一般會做何處理呢?

感謝您的回應,謝謝!

2006-09-22 20:43:35 · update #1

1 個解答

妨礙他人生活安寧的話,要看所在地點是住宅區還是非住宅區。常見的是住宅區發生妨礙生活安寧之事。

妨礙他人生活安寧部分,依目前警察處理相關問題之實務,通常晚間十點以前所製造之聲音,幾乎不會認為是構成妨礙安寧,警察大多不會受理;而若晚間十點以後之妨礙安寧,通常只要向管區警局報案,大多會過來「關切」。

一般而言(會因具體情形而異),超過分貝90以上,便會認為構成妨礙安寧;但就算未超過該數值,而以刺耳、令通常人難受之聲音,如麻將聲,仍可構成妨礙安寧。另外,通常來說,少見的聲響,例如吵架等,不容易認為構成妨礙安寧,不過若報案,警員通常仍會至製造噪音地點去「關心」。

以上,供參考

2006-09-21 23:3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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