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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規約若有規定:本公業管理人的選認,以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未規定選任方式),但條例規定若無規約要2/3才能予以備查,請問
1.該公業若有半數的推舉書卻未達2/3可以通過備查 嗎?
2.若不行如再經過公證人認證的推舉書過半數可以嗎?
有沒有實例或法規條文可以參考....拜託各位先知給予正解,在下銘篆五內

2006-09-11 00:46:1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各位的解答,只是仍未解決在下的問題
該公業所有手續已完備二十餘載,規約,清冊,證明全都有,只是針對規約中所規定『本公業管理人的選認,以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未規定選任方式)而『祭祀公業清理要點』並未有規定,只是一般執行上都需要2/3的書面委任,如果該公業1.規約書有前揭半數通過之規定是否就可行2.若不可行採公證人認證是否可行....拜託有沒有實例或解釋命令可以引用,謝謝大家.....

2006-09-12 00:32:06 · update #1

黃慶生,實在是一個為人正派,學富五車,熱心助人在政府機構中難得一見的好官員,只可惜去年因為身體不適至今仍未康復,希望老天疼惜好人讓他早日康復。
也是因為他的健康狀況如此才讓我欲問無人,不知如何是好,幸好有各位大大慷慨解答。
Peter大人您執業經驗豐富,就如書中之兩號函令以外(所以知道是2/3本來不想提的^^),別無他法可改變嗎?畢竟2/3高門檻不容易到達,而規約書已有規定過半數即可,一次要近百人全員同時到齊是有相當高難度的困難,是不是可用公證人認證的模式讓派下可以有充裕的時間簽齊文件?若要請示內政部解釋是否行的通?又該怎麼請示呢?

2006-09-12 12:09:57 · update #2

6 個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9-09 23:29: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臺灣祭祀公業協會官方網站:
http://www.ceremony.com.tw/
●處理全省各地祭祀公業相關事宜
●協助無能力辦理未清理祭祀公業辦理清理作業
 (包含代辦土地徑收款領取程序)
●對於無經費辦理清理之祭祀公業提供經費協助.
●對於申報被駁回之案件,提供專業之協助.
●協助搜集相關文件(如追蹤遷移不明者之戶籍等),
 對於欠缺証明文件者,提供替代方案.
●代辦墊款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以完成派下名冊之確定,方便民政機關之行政作業.
●對於已清理之公業,遇到疑難問題時,
 提供完善之服務.

2010-04-19 07:47: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ing 6 · 0 0

如您要辦理繼承與清理與買賣 請與我聯絡 我看能幫你嗎?
H1229484271205@hotmail.com

2010-01-24 05:29: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民 2 · 0 0

連回答個問題都會有爭議,建議你們還是向最內政部請示算囉,應該會有比較公允的解答。

2006-09-12 03:31: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百世經綸一頁書 4 · 0 0

一、祭祀公業為我國特殊產物,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成立宗旨在紀念祖先恩德,少數則為感恩某人恩情(享祀人與設立人無血緣關係),購置田產等放租,以其收入為做為祭祀時收入。祭祀公業有三種人:享祀人、設立人及派下員。要備查有事項:規約(無則免附)、派下全員系統表(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從設立下開始列表,設立年代多半在日據時代)、沿革、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推舉書等,若要一一解釋恐怕不是太多人了解。光是派下員資料格,若無規約時,派下員資格為設立人及其子孫,但是與一般民法繼承權不同,一、女子無繼承權。二、螟蛉子(非同姓養子)、養子(同姓)無派下權。目前祭祀公業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多半係行政命令為之,六法全書保證你找不到,上開大大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恐是誤用法令,曾由台大法律系畢業,承辦祭祀公業誤用法令被告,所以大大您是法律系畢業的嗎?不知道的事,請不要瞎猜。二、不知大大您所謂條例名稱為何?依承辦經驗從未見過

2006-09-11 08:37:15 補充:
更正事項:更正前→所以大大您是法律系畢業的嗎?不知道的事,請不要瞎猜。更正後→ctt大大:您是法律系畢業的嗎?不知道的事,請不要瞎猜。

2006-09-11 08:44:46 補充:
現在承辦機關為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祭祀公業經備查通過,才能召開派下員大會、制定規約、選任管理員,再持鄉鎮市公所核發派下員證明,至地政機關變更祭祀公業管理人。

2006-09-11 08:49:16 補充:
祭祀公業名稱有很多種:公業、公田、公山、祖公嘗等,看他的性質,非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準,例如:祭祀公業觀音佛祖會,依其性質為神明會(主管備查機關為縣市政府)。本人通過那件名稱為祭祀公業xxx闢山

2006-09-11 12:47:45 補充:
謝謝ctt大大指教:一、如果引用錯誤的法令,真的不要答比較好,所謂政策錯誤比貪污還可怕。再者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吧,法令雖可引用其他法律或其他國家參照,但是您引用差太多了.二、之所以請教版主那個條例,旨在請其不要誤用法令,樓下大大所說,那本書作者姓(黃),我上過他的課.

2006-09-11 13:06:51 補充:
一、祭祀公業成立早在日據時代開始,本人就實務上回答,何謂無建設性。二、我國(法律地位)條令名稱有四種:法(民法.憲法.地方自制法.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律(戰時軍律)、條例(您引用條例、姓名條例)、通則(省縣自治通則,未正式實施過),民間制定是不可以有上述名稱。法律名稱叫做條例者成十上百,版主一下子說規約,一下子說條例,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要問清楚再回答有錯嗎?我沒說是姓名條例,所以不要竹竿外套菜刀,隨便引用,自取其辱是誰?

2006-09-11 13:10:54 補充:
打官司:民法規定滿二十歲具完成行為能力,刑法是十八歲,張三今年滿十九歲,他犯罪可以向法官說,他未滿二十歲可減免其刑嗎?

2006-09-11 13:59:51 補充:
給CTT大大:事實上我用字遣詞有待改進,事實上都想給版主一個明確方向.

2006-09-11 04:34: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

2006-09-11 11:20:22 補充:
感謝樓下大大的指正!!不過您說:不知大大您所謂條例名稱為何?依承辦經驗從未見過?坦白說:我不知道您是不是外國人?其實,國家法律許多都是相互引用、後法參考前法所訂定的,爲的是有所依據,爲的是不衝突!版主問的是:有沒有實例或法令參考?我僅提供類似法令條文供參,或者可提出當作應對時的建議參考而已!不管甚麼產業、甚麼團體,在遇到疑問時,不能援引其他規則、建立詢問依據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針對集合式住宅、團體住戶所制定的,即使與祭祀公業性質不同,有關的定義提出對照、交相參證又有何罪?與瞎猜又有何干?

2006-09-11 11:20:42 補充:
或許您是祭祀公業專家,我也看到你了不起的參考資料說明,但,這裡只是研討的地方、我直覺的認為發問人想知道範例參考而已,真正打官司又是另一碼事!(拿知識問答就可以直接勝訴嗎?)法律是人訂出來的,修訂對錯,全在合乎情理與否而已!建議您在這板表示意見的話,可以如另一位網友一樣將所知道的提出來,讓發問人蒐集進行下一步動作!對我扯半天,還是不知道建設性答覆是甚麼?只知道你很了不起而已,這不是自取其辱嗎?

2006-09-11 11:31:45 補充:
to.johnson ( 實習生 1 級 )我可沒怪你的意思!!

2006-09-11 01:56:0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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