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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個月正要去打工的時候,(我是騎摩托車)
 被一輛突然左轉的摩托車撞到,他並沒有打方向燈,
 還好我車速並不快,當場被撞到在地上,輕微膝蓋骨折和擦傷,
 之後我請了警察過來處理,警察判定是對方的錯,
 開給了我們各一張紅單,
 並跟我說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或者去調解委員會處理~

 撞倒我的對方是一個媽媽,她還蠻有誠意要處理的,
 所以跟我說醫藥費她會幫我出,還有機車的部分也是!
 
 這2個禮拜我就在家靜養,因為我的腿受傷沒辦法久站,
 當然也就沒有辦法去打工,請了好多天的假...
 我們家是低收入戶,家境很不好,
 只有靠我打工的薪水過活...
 
 我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人,
 不知道我可以請她賠我醫藥費(1500元),俢摩托車的錢(3500元),
 還可以再叫她賠給我不能去打工損失的費用嗎?
 我一個小時85元,一天做6個小時,
 請了2個禮拜的假,等於少賺了7140元~

 我爸媽都是鄉下人沒有讀書,
 他們覺得平安就好,所以沒有打算要對方另外賠,
 可是我很氣不過,
 因為受了傷,那種痛根本就沒人能體會啊~

 而且機車被撞到龍頭整個歪掉,
 雖然修好,
 但總覺得自己的車受過車禍,再騎時感覺很不好,
 很希望能再換買一台新的....
 

 我該怎麼要求對方理賠呢?

 還有要求多少的理賠金額才不算過分?

 (或者還有哪一方面是我還需要注意的呢?) 



 謝謝!

2006-09-10 20:36:4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一【可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死亡50萬至100萬。財產之損失:交通工具。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計算)。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9-11 05:12: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有不慎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死亡,即為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肇事者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不能達成和解,被害人或其家屬將會循由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肇事者。

刑事責任: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判處其刑責。


於車禍當時,應前往公立醫院開立:「驗傷單」及「診斷書」。
診斷證明書是用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為機車強制險的用處。
而驗傷單的作用,在於「肇事者故意規避應負之責任,可持驗傷單在六個月內依法提出告訴,而民事侵權行為以及損害賠償須於兩年之內請求。但得注意舉證的問題(人證、物證均可)」。

俺被轎車撞兩次:首次對方肇事逃逸,俺機車前面全毀,花九千塊修車,因
沒瞧見王九蛋哥哥的車牌號碼,所以抓不著人;第二次發生情況如下:某日騎機車上學途中,遭自用小客車雙黃線違規迴轉,車身整個撞往對向車道,車頭半毀。當下請交警來處理,肇事者雖承認雙黃線違規迴轉,但卻把責任推向「雨天視線不佳」而不願求償。交通警察表示:乙方(就是我)有權力去驗傷對簿公堂,但亦可當下合解;甲方(肇事者)聽到得上法院解決此事,態度整個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變成乖順的小棉羊。於是將本人機車請車行老闆估價,最後以兩千塊修繕費達成合解(因當時本人無外傷,唯有臀部疼痛,因此並無前往醫院驗傷,於派出所內簽訂合解書以達成求償共識。)。

p.s.在甲乙雙方確定合解書上所立之求償金,於簽訂後乙方將無法再度向甲方求取任何賠償,因該書中明訂「合解條件」之內容如下:「一. 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賠付乙方xxxx(此為賠償金額)。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ooo(即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肇事者)要求期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事情。」故當車禍發生後,乙方如身體疼痛未前往大醫院檢查確定前,絕對不得簽訂合解書,以免日後因車禍造成之內傷,無法向甲方索討
費用。

賠償部份:
乙方的確有權力向甲方要求合理的賠償金,但怎樣才是合理範圍呢?
往往乙方要求的數字,會遠低於甲方的理想值。於車禍後相關的單據,切記
得留下來,無論是公立醫院診療、車子修繕單據,皆可納入求償的金額內。
但對於「因傷而久日無法工作」此方面求償金,得仰賴調解委員會或以民事訴訟公定出金額了。今日肇事者願意求償,因此俺覺得無必要對簿公堂,因為「衙門八字開,沒錢莫進來」,當得上法願處理此事時,舟車勞頓所花的心力,所費不貲的出庭費用,代價可不容小覷。

1.醫療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但診斷證明書費,依照實務之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並不屬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法不得請求)。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身體受傷或死亡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寫道:「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受傷成殘廢,依其殘廢之程度、勞動能力(不論勞心、勞力)之所得或成果將因而減損,被害人得就其工作年限內,減損勞動能力之程度,請求加害人賠償。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首要者為醫藥費用,包括檢查、手術、注射、照x光、氧氣、按摩、輸血、藥品費用,但以合格醫師(中、西、牙醫等)處方指示而出具收據者為限。自行購買之營養品補品,除非醫師處方指示,不能認係必要之醫療費用。就醫住院之費用亦可請求賠償,又復健費用及柺杖、義肢、假牙等必要費用。再者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士費用、亦為增加生活之需要。此外就醫之交通費用、包括救護車運載費用及依傷勢,行動前往就醫所必須支出之合理必要之交通費用均屬之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1.)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當今法院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2)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

如樓主今天深感心靈受到創傷,有以下法條可以做後盾:

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是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

但是賠償數額究竟是多少勒?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得依乙方與甲方雙方身分、
資力、加害程度以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衙門八字開,沒錢莫進來」當對簿公堂所耗費的金錢與心力,
可是盈千帶萬不容小覷啊!建議以調解委員會為依歸。

2006-09-11 01:35: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ditation 3 · 0 0

你所要求的一切都合理,只不過要新車,這點倒是有點不合情理

2006-09-10 21:36: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ao 1 · 0 0

既然已經有警察出面處理那事情會好辦多了
你要求的醫藥費和修車費都是合理的賠償,還有不能上班的損失也是OK的
但是,你說想換新車這個就有點過份...雖說是對方的錯,我覺得如果他願意賠償你的醫藥費、修車費和不能上班的損失就已經是很好的了~
現在這個社會上,很多人都是來陰的,版主要小心不要一下獅子大開口,事情能圓融處理對雙方都好
建議你可以先去找肇事者和他私下談賠償事宜,不過一定要找人陪(最好找男生)先看看對方的態度如何,如果她願意那就皆大歡喜,如果她一直推託你再去找調解委員會~

2006-09-10 20:57: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essie 2 · 0 0

是可以應你的需求做賠償.但對方也有一定賠償的底限.最好是找調解委員會解決.不要搞到上法院.累死人又拖時間.機車的賠償很難賠全新的價錢.你可跟對方商量要換一台機車.比如說:60000的價錢.要對方貼1/3的錢讓你換車(等於賠2萬給你).那就可以不必修車費.你算的費用是對的.一定要算你上班的工資.

2006-09-10 20:55: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atrosy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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