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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 海難救助 ?
2. 和解債權 與 破產債權 各是指什麼?
3. 時效中斷效力僅於一定人間有效,而不完成的效力卻對任何人有效,因何? 區別何在?
4. 關於脅迫,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可對抗善意之第3人,那三人間法律關係為何?各應如何主張權利? ( 例如 甲 脅迫 乙 贈送 三千萬元予善意之丙)

2006-09-10 09:48: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相關法律概念請查書籍,僅扼要回答如下:

1.海難救助就是發生海難時,對貨物或人救助之行為。救貨物可以請求報酬,救人可以請求與救貨物的人分享報酬。
2.和解債權與破產債權,若均就破產法而言,和解債權是指「破產之和解程序中,所已知之債權」,而破產債權即是「破產程序中,已知之債權」,這涉及在召開「債權人會議」時之計算。
3.時效中斷是個別具體的事由,例如A對B因請求而中斷時效,但A不一定亦有對連帶債務人C為請求,因此對B生時效中斷效力,而對C不生時效中斷效力。時效不完成是因為特定客觀事實發生,例如天災,因此對所有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均發生不完成之效力。
4.就你的舉例而言,乙對甲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乙可對丙主張不當得利,丙恐怕沒辦法對甲有所主張。

以上,供參考

2006-09-21 23:24: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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