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賣場的停車場都會貼上「僅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的標語,但在版上有看過二種說法
1.這標語有效因為屬於契約的一種,若將車停進停車場表示同意此契約,故停車場可免責。
2.標語無效,因為縱使註明「不負保管之責」字樣,則屬於民法247-1如下: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無效~
請問這樣的標語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請對法律了解的大大幫我解決這個問題
謝謝。。
2006-09-09 20:35: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標語」只是一種提示而已!不代表管理負責人可以縱容或毫無安全管理作為!如果停車場環境明顯有:管理負責人應合理注意而未注意之缺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還是可以提告、要求對方賠償的!只是,如果管理負責人能舉證已有所作為;相關事故,亦屬無法抗拒之事由的話!要想讓停車場管理負責人針對停車案件賠償,個人認為並不容易!
2006-09-09 22:22: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