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民法144規定的: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又提到,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並非請求權當然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給付的永久抗辯權,權利仍可請求,惟義務人得拒絕給付
這樣會不會很矛盾阿,不是說可以拒絕給付嗎?怎麼又說權力仍可請求呢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可以用白話文說嗎
不要給我法條,因為好多法條太文謅謅了
謝謝
2006-09-09 18:41:2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One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時效完成後,債之關係仍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只不過此時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故債權人雖仍得依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但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亦即行使時效抗辯權),學理上認為此時債權人之債權請求力減弱,稱此種因時效完成之債務,為自然債務。白話來說,就是債權人雖仍可請求給付,但給不給付,就看債務人爽不爽。惟不論債務人是否知悉時效完成之事實,只要債務人一給付,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仍有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給付仍有法律上之原因,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
2006-09-13 14:26:51 補充:
給「Roger」:
你可以從民法第337條下手思考,你的問題之答案,應該呼之欲出。
2006-09-09 19:20: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也可以不拒絕啊!
2006-09-09 21:14: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舉個很簡單(但不太類似)的例子,
乞丐有權向你乞討,但你沒有給他錢的義務。
反過來講,即使你不想給他錢,他還是可以向你乞討,不能說你不給他錢,他就不能當乞丐。
2006-09-09 20:26: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1.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可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也可以拋棄抗辯而為契約承諾或為給付。
2.債權仍然存在。如債權人此後對於債務人發生債務,仍得以此時效完成之債權,主張抵銷其對於債務人之債務。
3.此種時效完成之債權,是否仍得讓與或繼承?將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借您的版面,希望能有高人指點。
2006-09-13 00:19:05 補充:
債權之讓與,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效力。惟,債務人得以對抗債權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試想:如果有第三人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而債權人將此時效完成之效力瑕疵之債務讓與該第三人。債務人雖得拒絕對該第三人給付其所受讓之債權,但該第三人仍得主張以受讓之債權抵銷自己之債務。......--------------以上論述不知對錯。是否有高人能指點?
2006-09-13 23:19:31 補充:
學藝不精,多謝刀兄指點。
2006-09-09 19:05: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消滅時效在立法例上有兩種,一為權利消滅,另為權利抗辯。
我國所採之立法例為權利抗辯,
換句話說,債權人於時效期間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效經過後,債務人得主張權利已經時效經過。但是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債權人清償。因為債權仍然存在,只是權利效力有所減損。清償後債務人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但是,如果是採權利消滅的立法例,則權利會因為時效經過而消滅,債務人為給付後,債權人因為權利消滅其受領不具有法律上之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事後請求返還,但此不為我國法所採。
2006-09-09 18:59:2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清風吹來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