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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長輩因意見不和協議分家,只有立協議書而沒有辦理分割;當時那塊土地靠路邊為農地,但經時空變遷,當時路邊為農地的也已轉為建地,現在原本分屬於內側的一方堅持協議書時效已過,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請問四十年前寫的分家土地協議書今天還有效嗎?

2006-09-09 07:04:3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輝弘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協議分割之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請求權為請求權之一,理應有民法125條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但司法實務判例認為:若協議分割登記請求權完成消滅時效使相對人得產生抗辯而不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法達成,將造成共有土地永無分割之日。故!特例~分割協議書成立後分割登記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81年台上第2688號

法院重新分割?對方敢提拿出協議書時效已過,等於承認該協議書,等於土地就要依照40年的協議書來分割。
放心的讓他去提出裁判分割吧!

2006-09-12 16:46: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3500c.c 5 · 0 0

版大
回答者的說法是錯誤的,應該是看錯了,答案是對方若是抗辯,那就無法分割,而是要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2688號

要旨: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

2012-08-19 13:14: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亨子.易經風水命理學人 7 · 1 0

看來,你應該是在分割土地時遇上了問題.
四十年前寫的分家土地協議書依然有效,只是你要看當初立契約書人是否都還活著.如果你是因為在法院分割土地時遭對方質疑時效已過,除非契約書人容有明定
時效,否則該契約書依然有效.
你可到法院另在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契約書內容為當事人合意定立.
只要法院能判該契約書內容無誤,即可用在你們分割土地的案子上.

2006-09-11 08:28: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正仁 4 · 0 0

有!!一定有效!!但是建議!!先去找代書!!讓代書背書一下!!代書會幫你想辦法!!協議書只要還在!!代書就會替你想辦法!!他們堅持是他們的事情!!當初蓋章時大家都同意的唷!!如果不同意!!可以說壓!!幹嘛要等40年後才要分!!可以的話,可以尋求律師走法律途徑!!我就不相信證據,沒有用途!!

2006-09-10 06:58: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I 5 · 0 0

呃…我怎麼記得協議書是屬於契約的一種,超過15年對方可以拒絕履行。

2006-09-09 23:57: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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