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以下稱做A)
委託人(以下稱做B)
車主(以下稱做C)
討債的人(以下稱做D.有槍砲前科.通緝中)
前提(查獲當天是C開車.後面載著A與朋友)
在事發前幾天.C的車子因為與B債務糾紛.B委託D強制牽走C的車.A與友人與C有去警察局報案.但警察局不做筆錄.只通知B把車子牽回.隔天下午B通知C下台南牽回車子(C即與B把債務處理完畢).車子開回來後一天.在整理車子的時候.發現一把改造手槍.因為怕D的復仇所以不敢報警.又不想惹禍端.C約A與其他朋友(共5人).想要南下將改造手槍交還給B.讓B交還給D.南下時候遭警察臨檢.移送檢察署.警察局筆錄有做.但檢察署開庭.檢查官卻不採信A與友人的話.只認為A與友人皆知道車上有這把槍.隨後寄送起訴書.起訴A與C與其他二名(一名被判無罪).因為皆知道車上有槍並有犯意聯絡視為共犯.均求處3年以上徒刑.送至地方法院待法官判決.
起訴書上面有說明.檢察官問B的話.B說他不知道.被抓當天.是A的朋友的朋友叫他去做證指稱槍是B的朋友(但是B說的朋友的名字跟AC與友人警察局口供說的名字不一樣.B實際上是對檢察官說謊.檢察官卻採用他的口供)
PS:起訴書上面寫:(查到的東西)
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管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一枝(槍之管制1102150146)及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土造金屬彈頭而成.雖可擊發.但發射動能甚微.不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4發.
請問.這種情形.地方法院開庭時...A有事情嗎?大概會被判多久或什麼刑責?
A沒有任何前科..
有什麼需要補充或者有疑問需要詳細再了解者..跟我說一下..我會補充上去....
2006-09-08 23:17:4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劉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件似乎是「強制辯護案件」,也就是說,你朋友A必須有辯護人,法院才能審理。
如果A的經濟不錯的話,建議自己去委請律師,簡單說,透過以上案情的交代,律師會先簡單和你分析這案件,聽個兩三位律師分析後(要付諮詢費),再決定其中覺得比較清楚的律師,再委任他為辯護人。
一審的辯護人很重要,因為相關證人的交互詰問重心都在第一審,到了二審大多都是走走形式而已,對案情已無太大助益。因此,委請一位熱心、搞清楚案情、反應快的律師,是你朋友A所需要的。
如果A的經濟有困難,那可以至這裡洽詢: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可以由法扶基金會提供扶助律師給予法律上援助。
至於實體問題上,這案主要關鍵就是在該手槍是否為某不明人士自行放置於該車中?抑或由某不明人士交予A保管?事實上,當初發現手槍時,就應該主動去警察局報案,這樣就不會有這件案子了。
以上,供參考
2006-09-20 06:48: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