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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主委非常偉大所有的事情都是他一人作主就可以.其他的人都不可以有意見 最近因為我們住的這一棟大樓有2戶住戶家的電已經斷電了(不是人為 是當初建商偷工減料)我們請求管委會出面向建商求償但是偉大的主委口頭上點頭說好卻一點動作都沒有(事發已有2個月了) 我在大廈管理法中看見一條規約.管委會的各委員必須是區 分所有權人才能擔任.但是為何我們的住戶規約卻將這個條款更改為(2等親也可以擔任)我不知道這樣的更改到底是不是合法 不知道我們可不可以罷免他或是告他瀆職

2006-09-07 18:20: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根毛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按一般常理來說:認定主任委員資格者,以權責主管機關報備名冊為準!

如果主任委員不適任,可以蒐集主委不適任理由,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議改選(委員會拒絕開會即違反規定)!

這是比較正規的作法。

至於,您所看到的規定是: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的意思,

例如:不是房子所有權人;租房子沒有得到房東授權。

在法的立場上:與所有權人同住,且廣義分擔社區繳費義務,又未為所有權人

拒絕代理或授權者。一般都可等同視為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您覺得社區二等親規定不合理的話,不妨在大會中:一併提出主張、要求

大會表決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定義!

對於罷免:因為牽涉公所核備對象、社區帳戶...等現實問題。

後面還是要找人頂替,所以,建議還是以正常程序(開大會)為宜。

至於,「瀆職」是專業法律問題,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對主委並不適用!

如果社區大會有決議或規約有規定:主委必須做甚麼服務,而形成委託關係

的話~沒做事的主委造成住戶權益受損,通常最嚴重的是以「背信罪」提告!

2006-09-07 20:41: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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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1 13:24: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qtvvn 1 · 0 0

建議聯合大樓的住戶.採聯名的方式.罷免主委.我們住的大樓之前主委.財委金錢方面交待不清楚.住戶就聯合所有權人全體簽名(當然也有不簽名的).強制換掉.

2006-09-07 18:27: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想念...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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