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有點複雜,可能不好答的問題:
假設A是某篇論文或某個著作的首創者,
B看到之後節錄了大量的部分內容到他自己的創作中,但是有註明出處,
C之後看到B的創作,又抄錄了部分B的內容到他自己的創作(包含原來是A寫的東西),
但是沒註明來源,而以上三人都將作品公開發表了。
那麼,
1.A、B、C在法律的關係是什麼?
2.B和C的個別行為是否違法?
3.如果A後來提起告訴,則B和C會有刑責嗎?通常法院會怎麼判呢?
希望有懂這方面法律的人可以給詳細的回答囉!謝謝大家
(對了,希望是不要轉貼的東西,如果是案例或判例也OK)
2006-09-07 08:32:4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馬爾地夫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費加洛的婚禮大大,感謝你的詳細回答。
可是這不是作業啦!你誤會我了
2006-09-11 17:24:27 · update #1
這題一看就知道是「作業」,我只大略回覆之。1、A是某篇論文或某個著作的首創者,取得該「語文著作」之著作權,其中亦包含「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2、B看到之後節錄了大量的部分內容到他自己的創作中,故屬A之「語文著作」的改作,原則上必須徵得A之同意。但在「合理範圍」的研究上,就無須徵得同意。所以是否為「合理範圍」的引用就變得很重要。3、假設B已超過「合理範圍」,且未徵得A之同意,係屬違法的「衍生性著作」,已侵害著作財產權,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為「合理範圍」的應用,屬合法的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B並無刑責的問題。4、C之後看到B的創作,又抄錄了部分B的內容到他自己的創作(也包含原來是A寫的東西),故C屬A、B著作之「衍生性著作」,判斷如上述。5、B屬合法的「衍生性著作」時,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C不但侵害A的著作權,亦侵害B的著作權。但若B屬違法的「衍生性著作」時,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C不另侵害B的著作權。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處理亦如前述。6、C未註明出處的部份,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可處5萬以下罰金。
2006-09-12 00:48:58 補充:
喔,抱歉,因為這題目算是蠻精心的「設計題」,所以直覺是測驗著作權法程度的題目。
2006-09-12 17:30:52 補充:
忘了寫違法的改作有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適用,故仍有刑責。
2006-09-11 14:29: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awyer.wei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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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04:12: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嗯嗯 感謝你的提醒^^
2006-09-16 20:50: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馬爾地夫 2 · 0⤊ 0⤋
我試著回答:A要告B會成立的,因為大量其實是不允許的,一般沒有標準,標準在法官心中,假如你出一本書,抄了三分之二來自A的書,然後註明,大量來自A的書(不是A書),這樣也過份了些。另外C沒有註明來源,若C主張是看B的,法官亦無法採信,因為也有可能是看A的,所以A要告C亦會成立。但如果C有註明來源,他也的確參考B的,那麼C的很可能沒有法律問題,更假若B也沒有註明來源,更容易讓C以為B是原創。
2006-09-08 10:26: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