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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最近買了法拍屋是不點交的,以500多萬標得
但是現在裡面卻有一對夫妻(跟房子毫無關係的人,也非承租)強行住在裡頭不搬出去,我們家前去協商卻獅子大開口要求要250萬元(這實在是太多了),而且還說要烙人來,請問大家能幫幫我們嗎?因為我們家是做生意的,如果一但上法庭會很麻煩
所以希望大家能給點別的意見,謝謝!!!

2006-09-07 05:59:4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no nicknam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真的很感謝大家的回答~
我父母已經傾向想提出訴訟了~
可以再請問大家如果這樣請律師大概要花費多少呢
是一件案子算一份花費還是上一次法庭呢?
麻煩大家了,謝謝!!!

2006-09-07 17:12:04 · update #1

不好意思~請問訴訟真的像peter說的沒用嗎
我父母最近因為這些事煩了很久,所以我希望我可以盡我全力幫他們的忙~請大家幫我分析該怎麼樣好~謝謝您們

2006-09-07 17:16:05 · update #2

5 個解答

不上法庭,這實在有點難耶
您去好好講他們不肯搬
想要不上法庭而能夠解決,大概就只剩兩條路
一條是找比他們更大尾的來
另一條路就是看人家要多少就給多少
這兩條路我想您應該都不怎麼欣賞吧

上法庭當然是一件麻煩事
可是不上法庭,您想經濟又合法的解決,幾乎是不可能
上法庭的意義是在透過法律程序來實現您的權利
經過這樣的程序才能讓您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救濟
一方面您可以向轄區分局提出刑事告訴,控告這些人竊佔您的房屋,並向您強索巨額搬遷費用,當然去告訴之前,是不是帶當地里長再去協調協調,以被爾後的證明
另一方面您也可以提起請求返還房屋的民事訴訟,勝訴確定後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將他們遷出
我想這些程序包括律師費,大概很難超過 250萬

唉,法律秩序的敗壞,有人不守法應該是個因素,但更可怕的是對不法的縱容和姑息
當自己都沒有捍衛自己產業的決心,是無法期待別人為你挺身而出的

2006-09-07 06:1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公告不點交的法拍屋,緃使您聲請點交,負責拍賣的民事執行處會直接駁回您的聲請,因為投標前已公告不點交。雖然不點交,但您仍擁有所有權,如對方是有償佔用,在租約存續期間,由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您得標人繼受原屋主房東地位,只得按目前租金給付方式收房租。法拍屋中有一半的租約是假的,臨時揑造的。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房子被標走,查封時,故意與第三人製造假租約,使法院公告不點交,沒人敢來標,自己再用人頭低價買回。萬一被人標走,再以「不點交」強索高額搬遷費,尤其惡劣是惡性假租約。如   一。租金一次付清   二。長租期,低租金   三。以押金抵租金(或以債務抵租金)   四。以押金利息抵租金(或以債務利息抵租金)   五。不定期租約那都是有類似「海蟑螂」的法拍高人在指點,如果没有高超的法拍功力,您會讓他得逞!如對方是無償佔用,無租金給付,但與原屋主有借用契約;您得標取得法院產權證明後,即可發存證信函,以新有權人名義,終止其借用関係;對方不理您時,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搬遷訴訟,不出三個月您便會取得勝訴判決,您再拿著判決書又回到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房屋。萬一對方根本與房子毫無關係,完全是無權佔有,連發存證信函動作都免了,直接向法庭告他,後續程序與無償佔用一樣。您都向法院標到房子,投標室也是另一種的法庭;如覺得向法院打官司麻煩,您得找專業代標公司處理,由代標公司找配合的律師,一方面訴訟,一方面找對方折衝協調,有耐心的溝通談判,貼補少許可接受的和解費,才能最快時間解決!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9-07 16:4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這是另一種變相勒索,不上法院真的不太可能,因為那是法拍屋最大的詬病,就是海蟑螂,(俗語)。

2006-09-07 06:50: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一、上法院的確是相當麻煩,但這些人如放任他們任意而為(姑息養奸),對你們來講也是一大傷害,我建議你下次去找他們理論時帶台mp3錄音,然後去報警,當然你要現在去報警也行,不過有證據會更好,以備不時之需。
二、對方的行為顯已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35條侵占罪、第346條恐嚇罪,另外如果對方如果有毀壞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尚可依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對其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三、如果對方真的請人來滋事,只要他們有動粗的行為,立刻去驗傷,事後再加一條傷害罪,只不過只這樣告下去會比較傷神就是。
四、你可以先請警察來處理,如果沒有具體效果,就是以告訴的方式處理。

2006-09-07 10:54:57 補充:
按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2006-09-07 11:10:41 補充:
民事聲請點交不動產狀案號: 股別: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即買受人○○○ 身分證字號:○○○ 設○○○ 電話:○○○  貴院○○年度民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後所示不動產經公開拍賣,由聲請人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在案。該不動產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請求 貴院解除其占有,將該不動產點交於聲請人。不動產標示:土地:房屋:  此 致○○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具狀人         簽名蓋章

2006-09-07 06:49:1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建議請警察來行使強制驅離歐~~
因為這個是你們的產權~~
他們是違法的!!

2006-09-07 06:18:0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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