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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因工作的需要在高雄縣租屋
那是一個工廠改建的套房式出租
很多離鄉背井為了生活的人都住在那裡
租約合同寫明租一年,押金三個月
因工作不是很固定
因此有和房東提到如果沒有租滿一年的話
那押金部份是不是可以退還
當時房東說即便不租押金房東還是會還
租金一直都有給,而且是房東親自來收的
就在租了九個月後
因工作的關係要跟房東退租
可是一直打電話給房東
房東都講不用說了
就一直掛我們電話
當時我們還天真的想
押金就算了,當是三個月的租金
隨後就搬離那個租屋處
事情經過了半年
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房東竟然告我們沒有繳房租
天啊!!!!!
當時心想怎麼會有這種人
只好出庭
一出庭才發現很多人跟我有一樣的遭遇
而且同一出庭的竟多達十幾人
法官詢問眾人之下
發現可能不尋常
房東便在當時就徹回告訴
當時還有人要求法官是否可以把合約拿回
以免另生枝節
當時法官告訢我們,既然他己經徹回
那就沒有其它的後顧之憂
當時我們也相信了
同意簽名徹回
結果惡夢尚未結束
就在徹回的三個月後
我們又接到法院的傳票
這次房東跑到我們的戶籍地告我們
天啊!!!!!
我們打電話再次詢問之前開庭的法院
結果法院告訴我們
除了可以在事件的原發生地告訴以外
還可以在戶藉地提告訴
這次我們就顯得勢單力薄
平常只能怪自己沒有法律常識
想請問各位大大
是不是繳了房租沒有拿收據就該死
每個月還有跟房東的通聯記錄
唉............
是不是有可以據以力爭的方法呢?
有繳錢就是繳錢
我不想平白無故成為冤大頭.........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2006-09-06 07:00: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告我們只有給他三個月押金,其它租一毛也沒有給!!!!!
而且是租約滿了半年後他再提告訴......
之前不是在戶籍地告,那時開庭他告了很多房客
這次在戶籍地告,就只剩我們了(當時以為這件事就告一段落,並沒有和其它房客留下資料)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在之前的法院查那些房客的資料呢?謝謝

2006-09-10 06:35:08 · update #1

最可笑的是,之前開庭有一個房客明明就有在合約上寫明有給租金,結果房東竟然可以說沒有收,那是寫好看的,就在雙方都爭執不下之際,法官也覺得沒有收押金的話,你不需要寫在合約中,結果房東竟然又說把押金期滿時己經還給房客了,所以就是沒有收.........(當時本來還想和其他房客告他訴訟詐欺,沒有想到一時之仁,造成現在在戶籍地開庭吃虧的困境)

2006-09-10 06:40:13 · update #2

上述一段[寫明有給"租"金(誤植)]
應為有給"押"金

2006-09-10 06:57:54 · update #3

我們己經有去第一次開庭的法院調出資料
可是戶籍地的法官認為那是單純的原告徹回
並沒有證據証明我們有繳房租
而且他也跟法官講
他認為第一次開庭的法官對他有偏見
(因為當時實在一次告太多人了,法官認為有問題)
所以他才徹回告訴
轉而至戶籍地提告訴
當時法官對我們講一切沒有問題
所以當時只有簽同意徹回告訴並沒有寫和解書
如果知道他可以到戶籍地告訴的話
那所有人(包括我)應該會堅持第一次的法官做出判決
也不需要這樣勞心勞力,還有種被汙辱不平的感覺

2006-09-12 07:57:49 · update #4

4 個解答

首先,你之前訴訟經對方「撤回」時,有「同意撤回」,故依法其撤回有效;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經本案終局判決後」再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因此,你前房東再行起訴是合法的。

再者,就後訴訟而言,你可以提出其他房客或其他人證作證,說當時房東是親自來收租金的,只要有人看到或聽到房東來收租金即可。

當然可以這樣推論:「在那裡住了九個月,若完全未繳租金,原告(即房東)顯不可能長達九個月時間均未吭聲;且房東都等到租約滿半年後才起訴,其起訴動機顯令人質疑」等語,以反證推論是有繳租金的,但這部分很薄弱,需有其他證據(物證、人證)證明之。

另外,當日的提款證明亦可做為佐證,例如每個月1號繳錢,而你能提出存摺上在每個月1號均有提款紀錄,而提款數額大於或等於租金,則得作為「有繳租金」的旁證之一。

在下建議,聯絡那位有在合約上有寫「有給租金」的房客,請他出庭作證,證明事實上房客們都有繳租金,而且是房東一一催討,不可能遲延租金。盡量的蒐集證據,是這件訴訟勝訴的關鍵。

以上,供參考

2006-09-20 22:31: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給他錢都是現金現付嗎?看你要不要賭啦~你可以跟法官講第一次開庭狀況~那些人也跟你一樣~也許法官會視情況查那些人資料傳喚證人身分!不然你也可以調電話紀錄(命案都可以調對話內容~現在鬧上法庭應該也可以)~查你們對話內容阿!或者也可以叫法官查房東帳戶~因為他明明有收錢~他的錢不可能都放身上吧?總有錢的流向~就看他怎樣交待這些錢從哪邊來?或者你也可以反控她詐欺不給你收據藉機敲詐,在不然下下策就是你說要測謊!房東心虛可能就不會測謊~這樣法官也會依照他願不願意測謊才採信他的可信度~你沒法證明你有給他錢他也沒法證明你沒給他錢

2006-09-21 07:5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y.c 1 · 0 0

房東第一次撤回告訴的時候  你們應該也有填一些資料吧 
比如說和解書之類的 

那麼當時的法院應該會留下紀錄  
建議你們可以去當初 簽和解紀錄的法院 要求調出當時的紀錄 

再拿去戶籍地的法院  據此做憑證 
順便再反告 惡房東誣告
拿回你們應該拿的錢   這種小人 絕對不能讓他逍遙法外

如果你的房東說 他有退還你們押金  
你們也可以依樣畫葫蘆  說他沒給   這時候 就是他必須舉證有退押金

反正雙方都沒寫收據嘛  他賴皮  你們也賴回去

2006-09-12 07:03: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藏心 7 · 0 0

告你所有房租都沒繳??..連押金也沒繳??..租約還在??..領錢繳房租都是從銀行領出??..其他租屋朋友能不能聯絡到??..

2006-09-08 20:44:5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蔡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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