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樓下一樓有一、二戶在自個兒住家裡擺放機器設備,但卻沒公司名。請問這樣算違法嗎!却還用花盆占用騎樓~~
2006-09-06 10:58: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esse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想請問一下家工的定義為何!因為我覺得我們家樓下那一家塑膠射出的規模一點也不下小~
2006-09-07 04:04:01 · update #1
家裡做加工應該不違法;
不過,騎樓是道路的一部份,佔用就是路霸,可以檢舉告發!!
2006-09-07 10:14:04 補充:
根據鄰居被取締時的說法:一般家庭加工:可以間歇性的;無噪音、空氣、油污污染的;不妨礙出入的如果,像您所說的:已經規模不小或看的出來是針對特定消費、製造、買賣...應該就像其他網友說的,向國稅局檢舉!
2006-09-06 20:04: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按照建築法對於「違規使用」的定義是,未經核准擅自跨類跨組使用。
意即每個依法建築的建築物,都有它原來興建時候的用途(即『類』、『組』),若沒有依照它原來核准的用途去使用,除非先去辦理「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使用執照」,才得以做為設置機具使用的工廠。
2006-09-07 05:28: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蝸牛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