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居住大樓發生一些問題.想請較懂條例的朋友幫忙解惑1.某些住戶要求開會.拿意見表問各住戶.(本人沒簽名)...開會當天主事者說只要1/5住戶出席決議就算(貼公告也是當天才貼的.而且沒告知主委--依他們說法似乎也不承認人家是主委)..但詢問簽名的住戶卻說我有簽.令人生氣...有什麼說法可以跟她說嗎2.大樓停車位採用幾年幾萬的方式抽籤.主委採用每戶問卷+簽名的方式處理.有些住戶有意見居然不承認問卷的效力(明明有每戶簽名)..可以醬嗎3.大樓頂樓漏水..樓上住戶要求用公基金全額修繕?4.有決議時(用公費辦活動.設置書報區-明顯只有少數人享用).應該如何處理.難道別人說了算嗎5.沒出席會議就表示認同討論的決議嗎?6.選出主委因與某些住戶意見不同.連開會都不通知主委.主席也由某些住戶擔任..這樣不對吧..有何措施ㄋ感謝..住大樓真麻煩..一個人有意見就弄得烏煙瘴氣#@$....
2006-09-06 10:48: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再一問..如果主委都用住戶簽名同意的方式處理大樓事務..有效嗎
2006-09-06 11:16:36 · update #1
有點概念了..我想的是說.現在人都沒空管這些事..假設今天要做一些事.我貼張表格.裡面有各戶.同意.不同意..等欄位..貼在公佈欄.蓋上管理會章..由住戶簽上名字..節省大家時間..這樣有效嗎(我不是主委啦..只是想替他們找些有利的支持^^)
2006-09-06 11:39:53 · update #2
當初選主委時我還沒住這..我已覺得主委應該有個住戶授權之類的證明..這樣做起是來才有公信力.也不會被某些人亂解釋..有哪些方法達到這目的ㄋ
2006-09-06 11:41:27 · update #3
一.這種會議...和朋友聚餐一樣根本無效!
正式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在十天前就要公告,而且必須提出證明!
就算是緊急臨時會議,也至少要二天前公告!
所謂5/1出席,是開第一次不成、再開第二次,才可以以5/1出席算數;但有
二個要件:
(一).必須是第一次大會之議題。
(二).必須公告七日、住戶無意見後才算數。
無效就是無效,不是有沒有簽名的問題,要告他偽造文書的話,那位住戶要
倒楣了!
二.法律上並無明確規範問卷效力,如果希望問卷可以成為社區一種表達意見的
方式:建議納入規約、明訂辦法。
三.大樓頂樓如果未約定專用的話,用公款修繕,倒是未必不可;但公共區域的
部份,頂樓住戶不可佔用!
四.辦活動、設書報,應該不會花很多錢;如果覺得浪費的話,應建議管理委員
會多辦一些:一戶一菜、跳蚤市場、捐書活動...比較省錢;但是,我個人認
為團體活動還是偶而辦辦,畢竟遠親不如近鄰!不為大人,也可以為小孩。
五.沒出席會議,可以以書面方式表達意見,仍然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六.主委太軟弱了吧!
依法來說:主任委員為法定代表人,社區出事時,他是不能置身事外的,
別人也無法幫他扛責任,自然,主委也不應幫住戶背書!
叫主委應有作為,不要到最後倒楣了,才來搥胸頓足!
2006-09-06 16:42:23 補充:
請問:您社區到底有多少戶?社區每件事要每戶參予,遲早會遇到:觀念、利益、立場等衝突問題,如此處理事務如果戶數多的話,既慢又沒效率,哪天住戶不爽還刁一下,不是找罪受嘛?最好不要每件事都找每一個住戶同意,要不然會很辛苦的!
2006-09-06 16:43:09 補充:
如果社區戶數不多,又沒管理人員,要表達公平透明立場,倒是可以用這種方式貼表格的方式;但是應讓住戶知道這是權宜的作法,只是為了把公事作的更好,但不是絕對必要的!(明白意思嗎?可別照寫喔)
2006-09-06 16:43:29 補充:
管理委員會每年都應該在住戶大會後,向縣市權責單位報備大會資料(成為行事依據),核備的資料中,就有選舉委員紀錄,而這份資料是由主任委員名義送出去的,所以社區裡誰是委員應該會很清楚,這份資料就是法定的授權依據!
2006-09-06 11:30: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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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22:30: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