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為外國人士, 因相處不合, 分居兩國. 卻收到她國的法院判決離婚書,
1.此離婚書是否有效力?
2.我可以依此判決離婚書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嗎?
3.還是要經台灣法院判定?
4.若需要台灣法院判定, 需要多久時間? 而判定有效的條件為何?
5.若判定無效那我是否可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
2006-09-05 17:00: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般而言
戶政機關不會單純依外國法院判決而為離婚登記
戶政的人會要求法院背書啦
也就是需要法院 聲請認可該外國法院判決
所以
1. 如果是大陸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3 項規定
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2. 如果是外國人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這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該外國判決是否有違背我國法律
不用審酌兩造是否確實感情不睦或者有離婚原因等等
所以應該不會太久
只須將聲請狀遞交法院即可
不用開庭
2006-09-06 06:47: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ovejonas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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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23:55: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PIEKJTETFMG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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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01:37: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