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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幫我男友詢問的,請問如果沒有收到點招的通知單該
如何處理呢??
還有那點招的時問如已過那是不是就己通輯犯來抓人呢??
因為我男友他是69年次有被點招過但卻沒有收到通知單,
結果在路上臨檢時被當通輯犯抓走且已在看守所快二個月
了,那還可以用什麼方式讓我男友出來呢??還是要等到時
間到才可以出來呢??
麻煩貴單位告知我一聲該如何處理呢......謝啦
請儘速為我解答

2006-09-05 10:36: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緁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先談談"動員"中的5大召集吧:'ckdxz5F3Q一  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o*Q~qY        k三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四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中華民國後備憲兵,MP,憲兵,機車連,鐵衛隊,忠貞連,憲兵特勤隊.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五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接到召集令的應召員,有應召的義務。召集未到,按規定是要移送檢察官的。如提出正當原因.並得易科罰金或服刑(幾天).所以有些人退伍要出國...或留學....不方便 (都要提出證明文件)I$hA*V(^v一、依現行兵役法第37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第28條等規定,凡具後備軍人身分,均得施以教召(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或點召(退伍後8年內,每年1次)之訓練。 二、國防部為兼顧戰備與民生需要,除符合兵役法第43條規定之事故人員得以免召外,並無例外,且選員、下令均以電腦作業,應稱公允。 | 後備憲兵 | MP | 憲兵 | 和平 勇敢 廉潔 慧敏 |9ZVfd#E三、自本(94)年度起,依國防部「列管8年、精選4年」政策,原隔年施訓已調整為年年施訓,相對公平性將可大幅提昇。---------------------------------------------O另妨害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妨害兵役係指妨害「徵集」及「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五種召集」。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該條例中與召集較有關連的是第六至十三條:lin.homeip.net I+}r7p|!\] O中華民國後備憲兵mv6oxY"E:KB'_第六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後備憲兵!D0W~        `:lCs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c:X6O/uwdo1N k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nk(]#Higr/h四、 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Mbz{aY"A)X[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Cj!QX%b!N3V3co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第七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in.homeip.netNy1eA#b"C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免除召集原因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MP,憲兵,機車連,鐵衛隊,忠貞連,憲兵特勤隊7VRuT        X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三、 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四、 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八條─犯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第二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第九條─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條─犯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限期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十一條─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後備憲兵論壇!BugCg#KT二、 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vA5@1J}\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第十三條─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自八十二年二月七日起,修正公佈關於易科罰金之提高標準,因判刑若准易科罰金,其金額已由原定十倍調高為一百倍,亦即在八十二年二月七日以後觸犯者,如以判處六個月徒刑以三百銀元折算一日之標準,須折繳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之罰金(300銀元x3x30天x6個月=162,000元)。結論:如純為〔點閱召集〕未報到,到軍事法庭.依法判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就算判六個月(通常不會!).亦可准易科罰金,有16萬2千元.就放出來了!沒有的話.最多就關六個月.現在還在看守所?問他開庭了嗎?(通常一個月內就疑送法院了?怪?)如有其它通緝中案件.或刑事犯罪配合偵查.才會緝押比較久喔!

2006-09-05 14:28: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已在看守所快二個月」
事有蹊翹!應非為點召未到。

2006-09-05 13:14: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一般來說,這種所謂的點召單、兵役通知單或是罰單之類,在送達的時候都必需有人簽收才算數吧!所以如果確定是沒收到通知單,那一定不會有人簽收的,如果是這樣,那應該不會被通緝才是。我不是懷疑你所說的,但是你能不能確認你男朋友沒其它的案件在身?這樣說你別介意,我不是懷疑他有犯案,只是照你所說的,應該不會有這種事才對。至於用什麼方式讓你男朋友出來,這個我就沒辦法了。祝你們早日團聚。

2006-09-05 12:08: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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